面對數位亂象 如何他律與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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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下議院「數位、文化、媒體暨運動委員會」(Digital,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Committee)在今年7月24日發表一份期中報告,報告主題為「惡意訊息與假新聞」(Disinformation and ‘fake  news’)。報告結尾提出53項結論與建議,以供英國政府管理社群媒體與數位內容的法制化等相關工作。

上開53項結論與建議,分別從「背景探討」、「社群媒體等科技公司的角色與責任」、「資料行銷的偏差行為」、「政治活動的違法不當」、「外國選舉的干預」與「數位素養」等六大層面立論。

網路的各式數位內容不再是「所見所聞等同事實真相」。「錯誤訊息」(misinformation)與「惡意訊息」(disinformation)如何區辨與判斷,比定義「假新聞」更為重要。不同的網路平台業者,沒有同等經費或人力,可以運用於訊息的過濾與審查。若有「惡意訊息」造成損害甚至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要求平台業者下架相關數位內容,已是緩不濟急。因此,平台業者能否透過「演算法」的資安機制,後設或同步過濾與審查可疑訊息?是否以法規強制平台業者必須具有此類能力與機制建置?尚須政府與業者多方溝通與協議。

另有關於政治性廣告出現於各種網路社群媒體,廣告是否準用廣電法相關規定而有內容分級之必要?廣告的製作者、出資者是否要強制具名,有無數位印記(digital  imprint)可供識別身分?此類出資是否納入《政治獻金法》予以規範且限制?若被認定是惡意性政治文宣(propaganda),行為人如何認定與究責,刑責如何制定或如何適用現行法規處罰?相關法律條文的盤點與整理,應該是政府先期的必備工作。

為了避免外國勢力濫用網路匿名性而不當干預內國選舉,對於政治性數位內容例如選舉廣告、公投廣告、政治宣傳等,承接廣告的社群媒體業者,應有更高的自律責任與法遵義務。網路平台業者或社群媒體業者,雖然沒有與行為人同等法律責任,但不能因為法律免責而僅在乎商業營利,刻意忽略數位內容的真假與可信度,欠缺內部稽核或內部控制等機制審議政治性數位內容的託播、散布或傳播,對於不懷好意或另有企圖的外國勢力干預,勢難發揮先期的擋火牆角色。

針對網路匿名性與實名制的爭執,從上開期中報告的調查結論與研究建議,似可建議政府思考公設email認證的資料庫,藉此保障網路匿名性與維繫網路行為的自律負責。例如社群媒體的帳號建立,若強制必須有email接收認證信件,則此認證用的email可由政府另設平台提供。換言之,民眾在政府建置的email平台上申請email帳號,所需資料為真實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政府利用內部網路與戶政系統勾稽,查驗後正確無誤,即能核准email的帳號申請,惟不提供信箱的實質功能,認證資料或其他電子信件直接轉發申請者填設的第二組email。

透過此一機制,社群媒體業者不會有帳號申請者的真實個資,但可透過政府提供的認證email,確保此一帳號使用者或擁有者,確實有真實身分可供憑稽。外國公民若有相同認證需求,亦可透過護照等個資申請,假身分或假帳號不適用此機制,社群媒體業者或網路平台業者可藉此認證機制,判斷帳號申請者或使用者,是否具有真實身分可供憑查。至於是否拒絕不明身分者申請帳號與使用帳號,這是業者自律範疇。

前Google內部道德專家Tristan Harris、前Facebook營運經理Sandy Parakilas、前蘋果與Google溝通主管Lynn Fox、前Facebook高層Dave Morin,以及過去參與設計Facebook「讚」按鈕的Justin Rosenstein、Facebook早期投資人Roger McNamee與機器人研究專家Ren'ee DiResta,他們共同參與成立人文科技中心(the Center for Humane  Technology),此中心研究指出智慧手機的使用者,每6.4分鐘會有查閱或使用手機的行為。由此可見智慧手機制約現代人的生活,惡意或錯誤的數位內容,其散布或傳播,確實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與負面影響。

網路行為的自律除了依賴網路公民的數位素養,如何獨立判斷、如何自制不隨便分享或轉發網路訊息,這是網路時代的新義務教育,也是必備的新民主法治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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