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日想想】鄭南榕問題:有百分百的言論自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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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講,我對鄭南榕的回憶是淡薄的。我所知道有關他的一切,都是青春期之後從當時百花齊放般的自由言論中閱讀到的知識,其中最重要的一本,是胡慧玲編寫的《我喜歡這樣想你》。

那本書中充滿對鄭南榕的各種回憶,讀起來總讓人想掉眼淚。在那之前,我只記得那本有很多圖片的「自由時代」雜誌,和他那焦黑乾枯的遺體,還有,他的憑弔隊伍在總統府前突發的自焚事件。

那是1989年,世界的風起雲湧正是進行式,在台北,蔣經國死後的政局凶險無比;在北京,天安門上學生正雲集;在東歐,波海三小國即將脫離蘇聯獨立;全球冷戰的格局就快要結束。

小學生當時沒什麼樂趣,可能週三下午在同學家打電動、或者在附近的眷村裡偷採別人家的桑葉,穿梭在那些窄巷裡逃躲業主的追打。鄭南榕和詹益樺以死明志,距離當時讀國小的我是多麼遙遠、不可思議的事情。但民主,就在小孩子嬉鬧的當,轟轟烈烈的來到這個島嶼。

   「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國民黨只抓的到我的屍體,抓不到我的人」。

青春期後,我開始關心政治,鄭南榕的激烈言論言猶在耳,面對當時百花爭鳴的社會氣氛,任何對未來有期待的年輕人,都會相信我們所擁有的一切自由,都是他以身體的苦痛與消滅,所換取而來的權利。

也是因為經歷過這一段經驗,後來每每一些反串人士引鄭南榕來掩蔽自身誣陷造謠的行為時,那種「鄭南榕在天之靈會哭」的說法,也總讓我特別迷惘。

言論自由有界限嗎?當年說要爭取「百分百的言論自由」的鄭南榕,應該也沒想過言論自由其實有一些界線吧?大學時很著迷美國憲法,知道有名的紐約時報控告蘇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原先是一個叫做蘇利文的警察局長控告紐約時報,認為紐約時報刊登警局鎮壓公民抗議活動的手段過於粗暴的一篇廣告有失公允、涉及誹謗。

但美國最高法院卻基於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不得立法侵犯」為由,判決紐約時報無罪。最高法院法官認為,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不但應包含批評政府的言論,無惡意的錯誤更應被容許存在。

這個判決後來被教科書列為「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的經典案例,意思是說,那些批評政府的言論,難免錯漏,但只要撰寫者可以證明他並沒有「真實惡意」,被監督者就不應該以誹謗來限縮作者的言論自由,以保障言論自由的存在。

中華民國憲法的釋字509號解釋,其實也有這樣的精神存在。依照當時釋憲的意旨,「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為何釋憲文一定要寫成文言文呀?)。

大法官顯然認為言論自由是至高無上的權利,記者的舉證責任僅在於有經過查證且認為可信之責,而不一定要為真。

在民進黨執政的後期,我常常在想這件事情。那時媒體對執政當局一片喊打,許多真真假假、或者公評、也可能帶有惡意的新聞或評論穿鑿其間。

我當然相信言論自由的價值很重要,也認為政府應當被監督。但言論自由是否有界限?這個問題始終在我腦海中徘徊。「真實惡意」或者舉證責任的概念,也經常挑戰我的政治立場。

直到2008年國民黨再度執政之後,因為其執政的失敗,引來媒體、或者後來興起的個人媒體在網路上的圍剿,才讓我對這件事情的觀點逐漸清晰。

因為立場互換的經驗,我終於相信,除非是具有「真實惡意」,不然一切嚴厲的監督,容或出錯,都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我想,政黨輪替的價值,就在於讓不同政黨的支持者,都經歷一次角色互換的經驗,而後才能持平的看待什麼是惡意、什麼是公評。

當然台灣在這方面還不夠成熟,但民主本就是學習的過程,如果政黨輪替常態化,國民對角色互換愈習以為常,民主終究會邁向更鞏固的可能性而行。

在鄭南榕過世多年後,大家紀念鄭南榕為爭取百分百的言論自由而死的同時,講交情、講台獨、談認同,固然都值得一提;但同時也應該反省,百分百的言論自由,到底是什麼、又到底是為了什麼。

而後他以自身肉體的苦痛,對威權體制衝決網羅的警示,對這個新興的民主國家,才具有更深刻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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