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卡關:不見天日的「破案獎勵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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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獎勵,照理說是一件好事,如果是學生得獎,學校會張貼在公佈欄上,如果是公務員,還會得到模範公務員獎勵,舉辦公開授獎儀式,若是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還會刊登政府公報公告周知。但在過去白色恐怖時間,卻有一種獎勵好像見不得人似的不能公開,令人大感困惑。

眾所周知,許多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案件都是冤案、假案或錯案,造成冤案、假案或錯案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項便是「檢舉/破案獎金」的制度。「懲治叛亂條例」規定可以沒收叛亂犯的全部財產,「檢肅匪諜條例」進一步規定,「沒收匪諜之財產,得提30%作告密檢舉人獎金,35%作承辦出力人員之獎金及破案費用,其餘解繳國庫。」據此,行政院訂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獎辦法」、國防部也訂有「檢舉及破獲軍中匪諜獎勵辦法」等。

根據學者研究,在「劉明電案」中,警總在1958年沒收他名下財產,費時四年才變賣完畢,共得新台幣391餘萬元,另有法定孳息(股息、紅利、地租)等207餘萬元,合計總數近600萬(當時是天價!!),而靠「判決書」立功的軍法處,自處長以下共69人「分紅」,連劉明電待都沒待過的看守所都分得一筆錢。又如「沈鎮南案」,保安司令部於沈鎮南於被捕後次日,就急著追查他的財產下落(想必是為未來的分配做準備),相關追查財產的公文,前後時間長達兩年半之久(只能用「鍥而不捨」來形容)。在沈鎮南被槍決後,負責偵辦此案的保二總隊就急忙向上級表示,破獲本案該隊貢獻很大,請層峰發給出力人員獎金以資獎勵,還順道附上「協助人員名冊」,上至保安處、軍法處處長、下至保二總隊的司機通通有份,最後核定名冊多達179人,幾乎人人有獎。由以上兩個案例,不難想見在「檢舉/破案獎金制度」之下,製造匪諜案成為升官發財的終南捷徑,前調查局官員李世傑就認為:「辦刑案,最誘惑人的,是獎金」。

為了想要瞭解白色恐怖時期,這種「檢舉/破案獎金制度」是如何運作的,筆者查閱了國防部所藏的「國軍檔案」目錄,發現有不少諸如「偵破○○○違法案人員獎勵」、「○○單位勳獎案」、「○○單位官兵獎金核發案」之類的檔案,其中不少是牽涉到白色恐怖政治案件,這些資料對於要解開筆者的疑問無疑是關鍵檔案。漫長等待換來的卻是全數「不同意提供應用」回覆,理由千篇一律是依檔案法規定,因檔案內容涉及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故不同意提供應用。

這次的申請經驗突顯出臺灣推動轉型正義的幾個大問題:

第一、這一類的檔案與白色恐怖時期整體國家體制的運作高度相關,為什麼還保存在國防部,而非移轉給國家檔案局,再次證明筆者在〈各單位回報敷衍了事 轉型正義檔案應採全宗徵集〉一文所說的,現行檔案局的「政治檔案」徵集方式大有問題,是否要將檔案交給檔案局,原行政機關擁有極高裁量權,而檔案局本身又沒有能力進行覆核,這種「抽離式」的徵集方式讓原本應具有脈絡的檔案變得零散,這也就是為什麼,政治檔案的徵集工作,從檔案局成立迄今超過15年,都還沒有辦法進行完畢的原因。每一次的徵集都會有「新發現」,並非代表檔案局做得好,相反地,反而突顯出檔案局的不用心及部分單位的不配合。

第二、國防部認定相關的「獎勵名單」涉及「第三人之正當權益」,這裡的「第三人」應當指的是「獎勵名單」上的當事人。依照本文開頭的討論,獲得獎勵這件事情本身怎麼會有不能公開的問題?何以會侵害的其「正當權益」?本應敲鑼打鼓的事情卻變成要遮遮掩掩,怎麼看得覺得奇怪,除非說這個獎勵本身就是有問題的。從轉型正義的角度來看,有多少的受難者就在這種「獎勵誘因制度」之下喪失了寶貴的性命或被迫在獄中虛擲大好青春,這些人所獲得的獎勵可是踩在受難者的屍體或青春上而來,為什麼不能揭露因此升官發財者的名單?

第三、白色恐怖的究責,固然蔣介石、蔣經國等最高領導人必須負起最終責任,但光是蔣氏父子二人是絕對無法成就整個白色恐怖的各種罪惡,這當中必須有許許多多在不同職位上的人互相配合才有辦法,而這正是我們要瞭解整個白色恐怖時期共犯結構的原因,「獎勵名單」的揭露只是其中一個環節。

行政院正在草擬的「政治檔案法草案」中針對「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明訂「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這一點值得肯定,這些人的資訊沒有道理躲在「隱私權」保護的大傘下,轉型正義的推動能否有進展?調查報告能否如實呈現真相,這些「加害體制」的資訊揭露是最重要的起步。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