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潔想想】全民公審是否能改變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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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動物保護議題,隨著桃園簡醫師的過世,以及國軍虐殺小白的事件曝光,再次受到社會大眾的關注,甚至國防部長也因此出面道歉,相關人員也遭受到懲處。近日,又爆出了台大學生在虐殺大橘子之後又殺了蔬食餐廳「動物誌」店貓斑斑,不幸的消息點燃了愛護動物民眾們心中的憤怒,還有七八百人要組隊前往「旁聽」台大生的開庭狀況,希望給法官壓力重判之。

我常在想,懲罰那些犯錯的軍人們,或者重判台大的陳同學,對於台灣社會整體的動物保護的意識是否有提升呢?社會大眾有因此更加了解動物保護的概念嗎?抑或是一次次情緒性的發洩,船過水無痕?

我想先從20年前的一個小故事談起。

我從小雖然和狗一起長大,但我其實非常怕狗,我家的馬爾濟斯「瑪莉亞」總是在我要摸他的時候咬我一大口,或者每天連續吠叫好幾個小時,叫得我精神耗弱無法唸書。我並不了解他,我想他也不了解我,我們生活在同一個空間,但從來不交流,狗對我來說是另外一個家中物體,但好像不是和人類一樣的生命,我只知道我阿嬤的狗有時候會有人帶他去洗澡,過幾個小時狗就會帶著過分鮮明的化學香氣回到家中。直到有一天狗沒有回來,阿嬤說幫狗洗澡的人把狗放在烘箱裡烘死了,留下瑪莉亞的幾個孩子(是的,我阿嬤沒有幫狗結紮,還帶她去交配生了一堆小瑪!)。我到現在都不知道阿嬤是否有因此而傷心,至少當時年幼的我,對他的死亡沒有悲傷,只覺意外,像是家中突然丟掉了某樣東西。

我的經驗告訴我,生命的重量與連結並不會自然產生,必須透過教育和互動來建立,我們對人的同情和同理是來自於從小從生活中體認到人是活生生的「生命」,人有感情和感受,會有喜怒哀樂與痛苦,然而如果孩子沒有從小理解到動物也是生命的一種,又如何期待他善待這樣的生命呢?而台灣的社會對於貓狗被虐殺的情緒反應如此之強,卻時常也聽到社區民眾合力通知捕狗捕貓隊,將流浪動物趕出社區,或餵養浪貓浪狗的愛心爸媽被民眾辱罵。當貓狗死亡時,這似乎是一條重要的生命,但平常的生活中我們又不想讓這些生命與我們在社區中共存,不同的標準確實有些令人不知所措。

並且在台灣的法律中,寵物為「物」,台大陳同學殺害斑斑比殺害大橘子可能刑責來得嚴重,除了再犯的因素之外,在法律上,斑斑有主人,所以「偷竊」、「傷害」有主之物,自然比傷害無主之物刑罰要來得高上許多。而這其中些微弔詭之處,即在於「無主」與「有主」的差別。比如說:動物誌也有說明,斑斑本來就是街貓,他們只是提供一個友善且能遮風避雨之處,讓斑斑能夠吃飽飽好好休息,這和大橘子的差別在於,大橘子是由所謂的「愛媽」進行固定餵食,場所是在街頭上,故在法律上的定義他是「街貓」,但斑斑的「愛媽」是一間店,所以斑斑某個程度上會固定的回到這間店,所以在法律上他是「家貓」。

但實務上,街貓/犬和家貓/犬在台灣的界線其實相當模糊,台灣的政策擬定方向是認為飼主對飼養的寵物有其權利義務,但如果是鄉間許多半放養的貓狗呢?斑斑和大橘子,前者為半放養,後者回街頭流防動物,難道他們兩者有生命價值的高低?有主的動物價值比較高?這都是法律的規範還需要多方討論之處。

現行許多縣市的鼓勵結紮補助政策,也都強制規定是要有飼主的動物才能夠接受補助,因此許多愛心媽媽和TNR團體(Trap捕捉-Neuter結紮-Return放回)都被迫名下登記許多動物,才能夠順利地獲得補助,將街頭流浪動物完成結紮放回的工作。此一狀況不但讓街頭結紮工作進行困難,許多愛心媽媽爸爸也被迫冒著「棄養」懲罰的風險,法規不貼近實務狀況,確實需要改變。

全民公審殺貓虐狗的犯案者,在網路上狂罵他,或者肉搜他們的家庭狀況,並無法徹底解決以上目前動物保護狀況所面對到的處境,我相信虐狗的軍人和殺貓的台大學生,都不是在台灣的首例,只是被現代的網路社會公佈出來,病理化或隔空診斷兇手,也沒辦法讓台灣整體往更好的方向去。制度與法規上必須調整,同時也配合教育現場的多元生命呈現,同時建立一個更動物友善的社會,才能讓憾事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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