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只防杜節稅,還要節制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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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下週即將審查所得稅法十七條之四的增修條文。從四年前釋字705號大法官解釋發佈以來,懸而未決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抵稅問題,終於要畫下句點。在這個時候,我們得拉遠視角,看看事情的全貌,才能做出明智的判斷。

先梳理一下歷史的脈絡。問題的起點在私有公保地,就是過去政府劃定私有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告要用公告現值來徵收使用。但是預告徵收之後,政府因為預算不足、施政腳步沒到位,往往沒有即時徵收。這一拖短則數年,多則數十年,總面積更廣達2.8萬公頃,相當於整個台北市那麼大。

這些被預告徵收的土地,因為用途受限、隨時可能被徵收,在市場上幾乎沒有價值,投資人願意接盤的理由是兩個。一個是低價向地主收購,等待徵收好套利。但在徵收腳步緩慢的地方,投資人怕資金套牢不敢進場,這套模式就行不通了。於是有人就打起另一套算盤,就是低價收購後捐給政府抵稅,在低收購價格和高免稅金額之間套利。

打個比方,投資人先用公告現值的一成向地主收購,再轉手捐給政府抵稅,用公告現值扣抵稅額。對所得稅級距40%的人而言,就能免除公告現值四成的稅金,有三成的節稅套利空間。這套模式在2003年之前非常盛行,一年靠此節約的稅金高達500億。

但就在2003年,財政部一紙行政命令,宣佈捐地抵稅的免除額以公告現值的16%計算之後,這個模式就被徹底打死。後來釋字705號,認為財政部的做法違反租稅法定原則,宣告行政命令無效、責令盡快立法明訂。這才有行政院提出的十七條之四增修條文,要用取得成本來核算扣抵稅額,無法證明者則由財政部決定扣抵稅額。

表面上,這條增修能延續財政部當年的行政命令,起到防杜節稅的功效。但我們退一步看,2003年以前的那套捐地節稅模式,其實對社會卓有貢獻。立法一棒打死,恐怕有失公允。

首先這套模式能幫地主解套。尤其在政府財政日趨窘迫,長照、托育各種計畫搶奪經費的今天,要政府籌出經費來徵收近三萬公頃的私有地,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沒有這套模式來幫地主解套,地主就只能繼續抱著無法使用的土地所有權,父傳子、子傳孫第一代代等下去。

其次,我們看到投資人節稅500億,彷彿罪惡滔天,但政府也無償取得了相對的土地。照所得稅級的比例回推,每年有人節稅500億,就代表政府取得公告現值上千億的土地。財政部雖然眼前少收500億,內政部和地方政府將來卻可以少花上千億的徵收費用,這筆生意政府也占了便宜。

規根究柢,這套模式根本是政府在施政和財務欠缺規劃,胡亂預告徵收之下,才逼出來的奇葩。如果政府徵收確實迅速,地主可以放心等待徵收,投資人也會願意用更高的價格接盤,幫原地主等待徵收。是政府的濫權怠惰,讓地主苦候無門、投資人不敢進場,這才把土地價值逼到有節稅套利空間的低點。

更何況這套地主解套、投資人節稅、政府取得土地的模式,不只創造出商業上的三贏,在政治上也會形成一股制約的力量。用眼前短收稅金的代價,讓行政院得要迅速解編之前浮濫劃定的公保地,以後在劃定前審慎研議、劃定後迅速徵收。而不是濫行劃定、怠惰徵收,套牢地主、侵犯人民權益,卻不用付出代價。

下週的財政委員會,希望委員們不要侷限在防杜節稅的問題上頭,要看到問題的全貌,進而理解捐地節稅的正面意義。明訂用公告現值來核算扣抵稅額,維持政府在徵收和抵稅時,估值標準的前後一致,並且讓捐地節稅模式成為濫權徵收的煞車閥。如果擔心稅基過度流失,可以設定扣抵稅額占所得金額的比例上限。但千萬不要只想著防杜節稅,卻忽略了行政濫權怠惰,才是所有問題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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