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膜拜政治符號是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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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服役中的知名學運人士陳為廷拒絕向「國父遺像」行禮,引起一些爭論。舉例來說,「蘋果論壇」〈為何不罰陳為廷〉一文,[1]批評部隊「不懲處」陳為廷的決議,認為即使向「遺像」行禮不合理,在規定更改之前,部隊仍應貫徹規定,以免在未來「不知如何帶兵」。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一方面是因為在陳為廷服役的單位,當時確實沒有相關規定,而沒有規定就懲處有違法治精神。(部隊事後急著新增向「遺像」行禮的規定就證明之前沒有相關規定。)另一方面,則是就算訂定了相關規定──像部隊近日新增了相關規定與懲處──這種規定沒有認真看待權利,不應該執行。

我將借用美國知名法理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理論,闡述我的觀點。我的論證很簡單:除非是為了保障其他人的權利,不然國家不得限制個人權利;任何人包括陳為廷都有權利拒絕向「遺像」行禮;任何人包括陳為廷行使這項權利都不會影響到其他人的權利;因此,國家不應該限制他的權利。

首先針對權利無條件的優先性。自由社會的存在是為了盡可能讓每個人得以依據自己的價值觀與良心而活,這樣才是尊重每一個人作為一個平等自由的個體。權利其實就是保障即使自由社會中諸多限制,個人仍然可以追求自己的理想人生。我們不可以為了個人利益或整體效益剝奪人性尊嚴;這樣沒有尊重人之為人。只有在權利與權利衝突時,人才需要妥協讓步:個人必須尊重他人跟自己是平等的。也只有這種時候,國家才能限制個人的權利。

其次針對拒絕向「遺像」行禮的權利。強迫任何人膜拜任何政治圖騰,都侵犯個人的權利,剝奪人性尊嚴。有那麼嚴重嗎?陳為廷在這次的事件上彰顯了「不向個人遺像鞠躬」是他人生的核心價值,他願意為他的基本信念付出昂貴的代價。更進一步來說,對照他近日發表的聲明[2]加上對他過去有所瞭解,會發現他長時間堅持這種不妥協於任何權威的信仰。既然「不妥協於權威」是他(以及許多人)的人生核心價值,就是權利所保障的對象。

最後針對陳為廷是否妨礙其他人權利。陳為廷不敬禮沒有傷害到任何人。陳為廷或許有違部隊的常態,但因為當時沒相關規定,也就沒有違規。但就算如同今日,訂定了相關規定,仔細檢視的話會發現強迫役男膜拜政治圖騰的規定,根本就跟保障任何人的權利無關,是不合理的規定。或許有人主張,部隊就是需要藉由不合理的規定訓練「服從」。這是很幼稚且危險的說法。幼稚是因為沒有證據顯示部隊不能藉由合理的規定訓練合理的服從;危險是因為如果歷史上各種泯滅人性的屠殺,多半涉及服從「不合理」的規定。陳為廷不受罰,最多只是影響到部隊的面子(如果有這種東西的話),但是面子既不能吃,更不是人的權利。

就此而言,陳為廷不敬禮是他的權利,且沒有妨礙到別人的權利,就不應該受罰。(當然,我希望部隊的決定是因為認真看待權利,而不是因為陳為廷的知名度。如果是後者,部隊真的很該死:等於再度宣示「有關係就沒關係」。)我更進一步認為部隊新增規定,欲處罰往後不願向「遺像」敬禮的役男,是侵害基本人權,實屬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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