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放生條款爭議談起:保育團體應如何動員,立法及行政機構應怎樣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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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集人、民進黨籍立委林岱樺於4月14日以「具備爭議性」、「限制民眾放生」為由,阻擋《管理商業性放生行為》條文,引發爭議。據報導,林委員認為與其用立法來牽制「立意良善」的放生,倒不如在各縣市加強宣導,建議不再續審該條款。面對爭議聲浪,林委員於臉書回應,稱原本就打算召開正式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

筆者對於林委員將「信仰自由」、「立意良善」與「管制放生行為」混為一談感到荒謬,在4月18日投書於「蘋果論壇」[1],舉中國於1958年推行的消滅麻雀政策所造成的惡果為例,說明立意良善亦可「為惡」,立法管理有其必要。放生活動不應以「信仰自由」作為擋箭牌,此事已超越宗教議題,而是損害了公共財。[2]林委員的思考邏輯顯然貼近動機論者,並非一般保育論述常見的後果論。

雖憤怒於放生條款受阻,筆者自不能一竿子打翻一條船。宗教社團對放生行為的態度實際上已日漸分歧。據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的調查報告(2009)指出,[3]部分的宗教團體已意識到放生行為的危害,改以利生、護生方式替代,或調整放生行為。而政府單位、環團、環保人士對宗教放生的態度也未必全然對抗,顏聖紘副教授提到許多行政機關已經針對各型式的放生做長年的溝通。甚至有保育業務主管跑去法會中打坐以瞭解放生的心理需求。[4]

筆者想進一步反思:放生行為的內在邏輯是什麼?如何藉此思考立法的需求與方式?保育團體、立法及行政機關可以有何積極作為?

從事放生行為的內在邏輯

就目前的討論,筆者粗分出「便宜行事的經濟邏輯」與宗教性「生死善惡邏輯」兩種放生者的行為邏輯。

就「便宜行事的經濟邏輯」,許多研究耙梳諸多造成生態浩劫的放生行為,大多源於經濟行為上的便宜行事,對放生的外部成本毫無知悉,或在權衡利益下被刻意忽略。以各種名目被引入的外來生物,被任意或無意地野放到自然環境中,因沒有天敵而成為優勢物種,危及在地生態系。[5]

相關案例不勝枚舉:如因口感不佳被拋棄造成大量農損的福壽螺;入侵臺北樹蛙生存領域的澳洲淡水龍蝦;寵物巴西烏龜使本土龜種面臨保育危機;聲稱做好事前防護,卻在颱風天大逃亡的大閘蟹。甚至,農委會曾以水土保持為名引入小花蔓澤蘭,造成台灣滿山遍野的「綠色之癌」。此外有更多數不完的案例,有些是民間經濟行為,有些卻是行政機關有欠考量的作為。

顏聖紘副教授指出全面性的生態浩劫大多是始於「少量、個別」的放生。筆者認為這部分可能源自民眾慣習的經濟思考,放生前多半不曾考量對環境的潛在衝擊與風險。面對這類的棄放邏輯,除了基本的教育與宣導,如果能從經濟理性層面,以規範與罰則提高行為所須付出的潛在成本,是可能有效果的。

第二種關於宗教放生的「生死善惡邏輯」則複雜許多,這在本質上與前者不同,更盤根錯節地與台灣在地文化鑲嵌。要對抗的不只是個體行為,而是要對抗背後一整套對生存的危機感與道德直覺。光就字面,「放生」的「生」,與保育觀念「野放」的「放」在根本上是不同思維。

對抗宗教性放生行為,要面對的不只有個人的經濟選擇,而是一種亟須被滿足的情緒與道德直覺,類似強納森.海德特在《好人總是自以為是》所談的「道德判斷的社群直覺模式」。海德特以騎象人比喻,將道德直覺比喻為橫衝直撞的大象,以理性導正大象的則是騎象人。諸多大力倡導放生信念人士,扮演的正是形形色色的騎象者角色。

在此邏輯氛圍中,道德直覺未必是不理性。海德特說:「不理性的信仰有時竟能幫助群體更理性地運作。神聖可凝聚人心,然後讓人在霸道的習俗面前目盲不視。」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2004)的另外一份報告[6],整理《全台宗教團體的「放生動機」及「所認定的效益」與「感應事蹟」》,列舉了放生團體認為的益處,如:對人解除病痛、意外、長壽、健康,解決情感與社交問題、被鬼糾纏、化解業障與罪孽。對環境可解除髒亂、保護海洋生物,其動機竟與保育訴求相合。對於動物,則有動物報恩、要放需要全放避免被憎恨。甚至可以解決社會亂象。

這些「善」的邏輯在知識菁英眼中極為荒謬。對抗這樣的內在邏輯非常困難,等於是對抗人類最根本的生存感與救贖渴望,對於善及美好社會的想像,糾葛了複雜的社會關係與情感需求。若經濟層面思考罰則,這種邏輯面對潛在成本提高的彈性較低,市場需求量不見得會因此減少。台灣往往是立法進步、執行不彰,放生者和業者多半會對法規視而不見。

在此邏輯下,如果要誠實回答:以拯救自己的或家人的健康或性命為前提,要不要選擇捐錢放生?在急迫性地「救自己」與不易看出立即危害的「救生態」二選一中,還真的要猶豫一下。由此角度,這種邏輯不啻是一種理性權衡。若沒有充足的知識基礎理解「善行」後果、社會環境的巨大成本,人們總是會在特定文化情境下,傾向於所屬社群的道德直覺,任憑各別騎象人引導並堅持「善行」。

跳出對立的框架:環保團體如何為生態保育目標尋求利基

如果宗教放生是基於民眾對生存的危機感,而「生死善惡邏輯」也是一種理性選擇。除了對抗式的立法,有無更積極的做法?放生者真的是冥頑不化的愚民嗎?環境團體該如何導入生態觀念導入,豐富的知識資本呢?具有立法、行政權的機關應該扮演怎麼樣的積極促進角色?

在一次討論中,朋友談到父親偶然間察覺放生團體的作為:

「那些常參加集體放生的人是否都放完就回家了?若他或她們像當年的我爸爸一樣,開心地騎車追著鳥兒們,想知道牠們往哪去追尋自由,追了一兩公里後,卻看到了令他氣憤又心碎的一幕(賣鳥人架了網子,再把鳥兒們抓回去⋯⋯有的還撞上網子就死了)⋯⋯他是無心挖掘到真相,童心大發才會騎車跟著鳥兒們⋯⋯他喜歡研究佛法,結緣了不少出家師父。滿心以為自己在做功德,每次都出錢出力買下動物去放生,還為動物們唸咒祈福。那天,當他知道反而害了牠們時,完全沒想到自己花過多少錢,只是一直在反省自己的無知⋯⋯對於那些無良的人,更是非常生氣」

藉由無意間追本溯源,經驗本身使朋友父親看清處背後真正的因果關係,從積極參與到徹底失望,且能夠反省其「善行」。由此可見,這種邏輯可以藉由脈絡釐清加以轉化。若看似荒謬的邏輯本身有其理性,要如何跳出對立框架,做到積極促進,轉化這樣的理性?

這其實正是保育團體的利基所在,如能藉由行政機關撮合,環團可以藉助宗教社團的龐大資源,協助復育台灣少數瀕危生物,並將生態觀念帶入傳統的放生邏輯當中,重新定義「何者為善」。甚至能借力於宗教大量的人力資源,將原先破壞生態的教徒們轉化為具有保育意識的巡守者。甚至有潛力發展新的產業鍊,取代現有惡性循環的利益結構,借力使力擴展相關環境領域的資源。

這個利基看似理想,卻非不可為。知識菁英不能老是將民眾想像為冥頑不化的愚民,如何能夠從在地邏輯當中找尋求切入及改變的利基。以海德特的話說,保育團體其實可以扮演「騎象人」來引導偏離的大象。而宗教社團如果非得要從事放生活動,就必須借助完整的生態理念,重新反思「善行」的前因後果,有助於真正的為善。

立法更應建立積極的「撮合機制」,不應輕易擱置

退一步想,這種策略需要保育團體大量投入資源進行規劃、遊說與合作,同時與宗教社團相較,能動員的資本極度不對等,我們不該期待任何團體能夠獨力完成。因此,公部門的作為在此更加重要,管制放生行為的立法更有其急迫性,以建立足夠的配套讓雙方有撮合機制與平台,這是立法及行政機關應有的積極作為。

立法之後,更有執行層面的問題。管理資源在哪?要怎麼管?界線為何?管理商業性放生行為本身是否足以涵蓋所有危害的放生行為?同時,立法也應要全面思考,並非只針對宗教社團,別忘了便宜行事邏輯已造成的損害。

法規的建立會是一個開始,是凝聚社會共識的基礎,保育團體與放生團體藉此才有進一步對話、溝通合作,創造新的「善」的意涵。關於放生條款的立法可以被充分討論,但不應輕易擱置!畢竟,台灣的生態環境已被長久壓榨,經不起一等再等了!

 

 


[1]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高雄市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放下殘酷的慈悲 拒絕商業化放生:台灣宗教團體放生現象調查報告〉。2004年09月17日。http://www.east.org.tw/FCKupload/File/3-31-1.pdf

 

【參考閱讀】

菲利普.林伯里、伊莎貝爾.歐克夏(2015),《壞農業:廉價肉品背後的恐怖真相》。如果出版社。

強納森.海德特(2015),《好人總是自以為是:政治與宗教如何將我們四分五裂》。大塊文化。

 


[1]詹穆彥,〈我們可能要將這款立委放生了〉。蘋果日報即時論壇。2016年04月18日。(篇名為該論壇編輯所訂,非筆者原意)

[2]陳民峰,〈限制放生,限制宗教自由了嗎?〉。UDN專欄:鳴人堂。2016年04月18日

[5]除了刻意引入,還有另外一種外來種的入侵來源是藉由搭便車的方式(如進口木柴帶入的外來昆蟲、老鼠),這相當重要且嚴重,但因為可能並非人為蓄意的結果,本文暫且不做討論。

[6]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高雄市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放下殘酷的慈悲 拒絕商業化放生:台灣宗教團體放生現象調查報告〉。2004年0
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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