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後無例可循的憲政危機

友善列印版本

台大法學院顏厥安教授〈民主新局的憲政挑戰〉指出選後立刻要面對的憲政危機,引起許多回響。顏教授固然直指台灣憲政體制問題重重,但對選後新局的穩定,似乎仍願意相信我國憲法的法理與慣例,足以指導馬政府進入看守狀態。但筆者較為悲觀,顏教授數度以大法官解釋來主張內閣必須向新國會總辭的慣例,然而如果所指是大法官387號解釋,這個結論是有問題的。

當年國會全面改選後,以陳水扁為首的許多跨黨派第二屆立委提出釋憲,大法官會議在1995年做出387號解釋,的確主張內閣在新國會產生後必須總辭。但要注意的是,無論是釋憲的申請文還是最後的解釋文都明白指出,該裁決的兩個基礎是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與行政向立法負責的原則。行政向立法負責是民主國家常態的制衡原則,無須多論,但依照舊憲法,內閣得到授權的法律要件是立法院的同意,而這正是387號解釋文言之成理最重要的基礎。

很顯然的,代表最新民意的新國會未必同意舊國會通過的任命,因此內閣必須總辭,總統重新提名取得立法院的授權。但在1997年第四次修憲後,立法院不再具有閣揆同意權,新舊國會喜不喜歡現任閣揆均無關緊要,不影響總統對舊內閣的授權,而舊內閣繼續向新國會負責並無理論上的問題。修憲後大法官387號解釋的基礎已經消失,是否還適用很值得商榷。再退一步,如果387號解釋適用,那麼更奇怪的419 號解釋將如何處置?該解釋甚至認為閣揆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

另一方面,以馬總統過去屢屢駁斥跛鴨說的強硬態度來看,幾乎不必寄望他會主動在大選後交出內閣。其實行政院長毛治國早在去年十月回答民進黨葉宜津質詢時已預告答案了,他說「按照憲政慣例來做,過去要辭就辭,過去不辭就不辭。」那麼,什麼憲政慣例?葉宜津舉張俊雄為例,但話只講一半,因為另一半等於在提醒馬政府。國民黨在2008大選總統、立院雙雙大勝,回鍋的行政院長張俊雄提出總辭,但陳水扁總統以「非憲政義務」退回。彼時國民黨陶醉在勝利之中,並無異議,張俊雄穩穩幹到總統交接。

簡單講,既找不到法理基礎,也沒有憲政慣例要馬政府在520前交出內閣。過去並未出現麻煩,部分人為,部分僥倖。2000年首次政黨輪替時,一方面有李登輝強力主導,一方面失去政權的國民黨正忙於內鬥而無暇造次。2008年時陳水扁或許已諸事纏身,對歷史定位並無企圖,選後進入看守政府,堪稱謹守分寸,沒有驚人之舉。然而這第三次的政黨輪替會如何呢?我們是否會面對一個無例可循的憲政危機?

這不是危言聳聽,馬總統顯然是有想法的,九合一大敗之後早早就宣布,只要他身為「總統一天,沒有跛腳或看守問題」,加上這世界最長的四個月新舊政府交接期,誰也不知道520前他會不會「把握時機,展現果決的領導能力,造成既成的事實,使後來者無法改變的千秋大業。」這不是對馬總統的成見,以上文字是資深華府特派記者傅建中,在報紙為文公開的呼籲。當政客為了政治前途紛紛求去切割,與馬保持距離,馬總統周圍的策士恐怕只剩如傅建中這種統派極端份子了。當然,也不是說馬總統就一定會怎樣,但未雨綢繆本來就是建立憲政慣例的目的。

目前綠營似乎過早處在勝利的歡愉之中,但有無具體的沙盤推演以防各種情況把勝利的果實偷走呢?選後馬政府再無選舉顧忌,從現有的憲政機制來看,只有彈劾與倒閣兩件武器可以制住政府可能的爆衝。然而彈劾門檻過高,政治成本也高。儘管這個政府已酒駕很久了,馬總統本人也對酒駕大力主張「預防性羈押」,我們不主張為防止爆衝做「預防性彈劾」,但我們可以請這個政府的司機,行政院長,離開駕駛台。

如果馬總統學陳水扁以「非憲政義務」拒絕,那就以倒閣行動建立憲政慣例。當然,倒閣案要有威嚇力的先決條件是過半立委的共識,否則就如過往,只是向社會交代的作秀。那麼我們現在就要問,所謂泛綠的立委候選人有要求選後內閣總辭否則倒閣的共識嗎?這是十分嚴肅的議題,民進黨與各小黨的立委們,大半年來忙著合縱連橫,就算選得皆大歡喜,你們七嘴八舌,倒閣這把寶劍握得穩嗎?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