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人的無盡悲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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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布農族獵人Talum被判下三年半的重刑,理由是因為「為了讓母親食用而狩獵」不叫「文化」,拿了比較比較進步的改造獵槍狩獵,不叫做「傳統」。到底,我們對於「傳統」跟「文化」的理解,究竟是什麼呢?

孫大川曾經說過,每次回去部落看到原住民的祭典,他都覺得很難過,因為,他覺得自己好像在看一場又一場的「喪禮」,部落文化不斷在消失,只剩下祭典跟儀式。

「文化」一詞是古羅馬哲學家西塞羅首次提出,拉丁文cultura animi原意是「靈魂的培養」。邦卡兒‧海放南也曾指出,「從布農族的打獵習俗中,便可知道一個獵人的養成非一蹴可幾,從環境、地理分布,到動植物和山區的變化,獵人皆需具備整個山林的生態系觀,對生態系中許多微妙的關係也要非常清楚。」

在現代國家中,我們雖然沒有一個職業叫做「獵人」,也難以有人靠「狩獵」維生。但是像Talum及許許多多在部落仍持續教導著年輕族人「狩獵文化」知識的傳承者,我們能說他們不是「真正的獵人」嗎?還是我們認為,只有在祭典儀式裡面出現的,才能叫做「獵人」?

出獵在布農族是為聖潔的行為,因此必須遵守戒禮。狩獵不僅是獵者個人的事,跟獵人的近親亦有密切的關係。然而,這些與布農族狩獵文化相關的論述,在此次判決中從未出現過。

這個在「原住民專庭」所判下的判決,將「文化」及「獵人」做了極端狹隘的解釋,不禁令人質疑司法院所設立的「原住民專庭」,難道只是流於形式,而未曾認真考量原住民文化與生活的關聯性?

這次的判決除了說因為是「給母親食用」所以不是屬於「文化」範疇,又說這隻槍具有殺傷力,所以不屬於「傳統獵槍」。試問,獵槍不具有殺傷力,難道要輕觸之後,反過來讓動物襲擊嗎?

試問,今天原住民會拿著衝鋒槍去狩獵嗎?並沒有。他們所使用的,仍是自行改造的獵槍,子彈也多是自行改造的。原住民的「狩獵」究竟可以用什麼槍?不能用什麼槍?實際是用什麼樣的子彈?我們的法庭有詢問過相關的專家學者或部落代表嗎?我們的「槍砲彈藥管理條例」對於原住民的「獵槍」規格有著諸多限制,但這些限制都屬於「合理」的範疇嗎?

在排灣族蔡忠誠自製獵槍案的開庭辯論中,律師們就曾對「獵槍」的規格做過許多辯論。律師們認為不該限定現今的原住民還只能使用「荷蘭殖民時期」所傳入的前膛槍,前膛槍發生「膛炸」機率很高,部落很多老人家曾經因此炸傷過眼睛或傷到人。人類使用工具不斷演化,原住民不能享受科技的進步,來改善自己的獵槍安全品質呢?

警政署不斷執著於某一特定歷史時空下的「規格」,才符合他們所謂「自製獵槍」的標準,這樣的時空限制,充滿了任意性,為什麼是荷蘭時期,而不是其他時期?根本也無法說服社會大眾。

今天布農族Talum這樣的個案,絕對不是個案。過去,更有無數默默無名的個案被淹沒在其他的新聞之中。然而,當我國的「憲法」、「原住民基本法」及已經內國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對於原住民權利,有明文保障時,我們究竟還要讓這些互相衝突矛盾的法條,存在多久?還要讓多少原住民因擁有獵槍或進行狩獵,而感到擔心害怕?讓他們的家人傷心?

我們口口聲聲說要尊重原住民的文化,卻又不斷消滅原住民的文化。這難道就是我們所要的「文化」跟「傳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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