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OTT,資金OTT,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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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導,具解放軍色彩的外資、即將買進台灣的東森電視集團,同時間,對比著攸關媒體產業發展的《廣電三法》仍困在立院協商中寸步難行,外資進擊,內資卡關,充分映照出台灣媒體內容產業的困境。

所謂的OTT(Over the Top),一般是指透過網路提供影音內容與服務應用,例如youtube 和line,都是OTT的典型。 除了上述原本就興起於網路上的服務與應用,OTT也包括傳統媒體的數位化,如透過機上盒傳輸的MOD或網路電視。簡言之,不管來源是有線電視系統或是電信系統,只要是建基於網路傳輸之上,即是OTT。 隨著行動上網人口大幅增加,近三年OTT的發展極快,對尚未適應網路環境的傳統媒體、與眼睜睜看著各項OTT商業模式崛起卻分不到利潤的電信服務提供者而言,都造成了一定的威脅。

然而近日的東森交易,卻讓我們發現,原來還有另一種「資金OTT」:在全球化的時代,資金可以透過各式股權設計的層層包裝,超越(Over)傳統法規之上(the top),直接達到交易方的手上。如此游走國界與法界邊緣的資金,豈非很像影音內容的OTT,搭著跨國界的網路傳輸,行走於傳統法律的空窗,直接抵達終端消費者手上?

無獨有偶,不管是內容與服務的OTT或是資金OTT,都讓我們看到台灣舊有法律已跟不上數位科技與商業模式的進步,然而,既有的勢力卻仍然安於目前可享的利益,《廣電三法》在立院吵的,永遠是那些老到令人無聊的議題:例如零投資的黨政軍條款,與外資50%的上限,反映出立法者對外資闖關者的進化,無知也無感。又如無線必載究竟是必載一台或是全部必載,其實當大家都轉去看外國的OTT內容的時候,究竟必載哪些電視台,誰又搞得清楚呢?此外,還有所謂「100元看電視」的口號,但早在這些口號之前,就有系統業者提出100元方案了,問題是這100元能看到的頻道非常有限,一分錢一分貨,只談價格不談品質,僅是敷衍對內情不甚了解的觀眾罷了。

遠傳購併中嘉、以及東森電視的交易,都昭示了內資、外資(或中資)的手法皆不斷進化,類似這樣行走於傳統法律之上的交易,未來大概層出不窮。而在國外OTT大軍壓境、中國OTT內容也愈益精進的同時,台灣的媒體內容產業,也必然受到更多的壓縮。可惜的是,我們的立法院,似乎無感於台灣媒體內容產業面臨瀕死的威脅,也無心改善這個壓抑創新的壟斷產業結構。

不管是資金OTT一步到位買下台灣平台,或是透過OTT商業競爭佔下台灣市場,現有的法律架構,也如同OTT,根本窮於應付,而立院面對攸關自家產業發展的《廣電三法》都如此漠不經心,外資(中資)買下東森電視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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