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無罪」與「抵制」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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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案一審宣判無罪之後,台大校長楊泮池公開表示支持學生會的抵制行動,無限期停售頂新食品,理由是「頂新無罪是全世界笑話,會讓人覺得台灣是黑心食品天堂」;對此行政院前發言人胡幼偉則批評,抵制行動是未能尊重司法判決的表現,網路上的評價也多半將抵制的正當性建立在對司法判決不滿的前提下,似乎兩者之中有一個誰對誰錯的問題。

但其實,抵制歸抵制、司法歸司法,在邏輯上是兩個互相獨立的事件;也就是說若司法判決有罪,固然要繼續抵制黑心食品,即使司法判決無罪,我們仍然可以抵制「可能黑心」的食品,因為司法判決的法律邏輯,和消費心理的決策邏輯,是各自成立、卻又在風險控制的概念上十分相似的推論模式。

首先,我們從對「無罪推定」的邏輯開始說明,許多人誤解無罪推定是法官的恣意,但其實它是刑事法的基本概念,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中,所有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都沒有選擇餘地的必須遵守無罪推定原則。有人認為這是法律邏輯和科學邏輯不同的地方,例如在科學上,不能證明外星人存在,並不能反證外星人就不存在;但在法律上,若不能證明一個人有罪,就應該認定他是無罪的,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

這就表示法律違背常識嗎?恰恰相反。在司法判決前,我們不一定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頂新油是黑心食品,但消費者會「寧可信其有」,因為不買頂新貨不會有什麼損失(頂多失去一些折扣利益),可是如果不小心真吃到黑心食品,那代價卻是我們不願承受的;也就是說,消費者不必達到100%確信,只要衡量之後B>Z,就可以作出認定為黑心食品的判斷。

然而在刑法上,表面看起來它的判斷標準是相反的,就算檢驗證據的結果是90%有犯罪,只要還有10%沒有犯罪的合理懷疑,依法就必須諭知無罪判決。這是因為司法判決若是有任何閃失,就要背負使人無端遭受生命、自由、財產不可回復的侵害;其實這和消費者的風險控制是一樣的,因為在證據不夠充分之前「寧可信其無」,等到有新證據出現,還是可以透過非常上訴等手段將犯罪者繩之以法,但若輕率的遽為有罪判決,那代價恐怕是難以彌補的。

我們對司法判決的觀感經常會來自人類心理上某些難以避免的認知偏誤﹝cognitive bias﹞,例如定錨效應﹝Anchoring Bias﹞:在我們為某事估算價值或判斷有罪或無罪時,容易受到最近聽到的資訊所影響而高估或低估價值;保守性偏誤﹝Conservation bias﹞:這和定錨效應有點像,當我們相信某件事之後,會很難接受新的觀點。捷思法﹝Availibility Hauristic﹞:我們常用印象最深刻的記憶跟訊息來當作思考的依據;選擇支持偏誤﹝Choice-supportive bias﹞:當我們做了某個選擇後,就會越來越相信自己做了正確的選擇;確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我們會在目前的認知中找答案,選擇性地回憶、蒐集有利細節,忽略不利或矛盾的資訊,來支持自己的想法;而盲點偏誤﹝Blind-spot bias﹞會讓我們以為自己比其他人更能辨識認知偏誤,也比較不會受到影響;加上從眾效應﹝Bandwagon Effect﹞所造成的沈默螺旋﹝Spiral of Silence﹞,就更容易讓我們無法聽到不同聲音來幫助我們校正偏誤。

正因為法官也是人,而現代的政治制度與司法系統都把人當人看而不是當作神來看待,因此各種法治國原則乃至於各具體法律的適用原則,尤其是刑法上的罪刑法定、無罪推定和嚴格證據法則等,都是人類竭盡心血為了防止人審判人所可能受到的偏見介入而設,發動犯罪追訴程序的限制條件非常多,就像是栓住狼犬的鎖鏈一樣,規範牠有效的守護家園,而不是成為一頭暴走的猛獸。

由於我國法治教育的缺陷,許多人對法律還停留在「法=刑」的概念,認為若不能用刑法加以定罪,無異於縱放黑心商人,從頂新對台大抵制一事發布聲明指為不尊重司法即可看出他們大錯特錯的觀念;執法者並不只有法官,事實上主管機關可運用較有彈性、較具裁量餘地的權限和更多處分手段的行政法,例如命令商品下架、勒令停歇業或罰鍰等方式來為食安把關,總統及立法委員候選人除了跟著風向痛批司法,更有權力及義務對未來的食安問題提出改革政策與法案,當然消費者更有為自己把關的抵制權利,這一切都和司法判決如何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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