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找廢死的哲學基礎

友善列印版本

世界廢死聯盟於2003年將十月十日定為「世界反對死刑日」,今年為第13年。與其慶祝一個與台灣人民無關的辛亥雙十,不如利用這天來思考一下我國對廢死的論述該何去何從,畢竟有死刑的國家已是少數,而我國去年的死刑執行數量竟還排在15名,除了美國我們可以大聲說「人家民主大國也持行死刑」外,和我們比的就剩中國、北韓、伊朗、蘇丹、葉門,這種人權水準的國家了。

然而選舉逼近,為了迎合我國偏向保守的民情,就算存有進步理念的候選人,恐怕也會左閃右躲,不敢率身表態,而原本保守的候選人當然更願意藉近來頻繁的治安事件,進一步凝聚嚴刑重罰的民間期待。何謂民粹?對犯罪者千夫所指,殺無赦以大快人心的情緒,就是民粹。

各文化都有死刑

其實並不是我們的文化獨鍾死刑,幾乎所有的文明都可以找到死刑制度的淵源,也都會發展出一套對死刑的深層道德觀。東西文明之始對死刑的看法並無二致,從柏拉圖到康德,均不反對死刑,絕非只有劉邦講過「殺人者死」。以基督教文明為例,舊約《摩西五經》便以「治死」來維持戒律。固然在基督之後,對罪犯寬恕與救贖成為主要教義,但死刑仍為西方統治者大量使用了兩千年之久,對異教徒的屠殺更是一篇篇血淚史。

西歐要遲至戰後廢死才逐漸成為主流,最後由歐盟正式列為主張,我國的死刑還一度引發歐盟給予我國免簽的質疑。目前全歐只剩白俄羅斯與哈撒克斯坦保有死刑,事實上哈撒克斯坦對一般犯罪也已廢除死刑,只保留給戰爭犯。美洲則除了美國之外,幾乎已全面廢死,少數保有死刑的國家也與哈撒克斯坦類似,只能用於戰時。

美國則由各州自訂法律,雖然廢死的共識逐年升高,但廢死的州數自70年代以來幾乎沒有成長。目前固然多達31州仍保有死刑,但真正頻繁使用死刑的集中在南方少數幾州,尤其德州,年年包辦一半以上。聯邦則幾經反覆,似乎拿不定主意。戰後至60年代底聯邦幾無死刑執行,最高法院於1972年廢除死刑,但與許多州產生爭議,1976年遂授權各州自行決定是否廢死。1988年聯邦恢復死刑,但50年來聯邦只執刑三次死刑。兩年前波士頓爆炸案造成三人死亡,兩百多人受傷,被視為恐怖主義攻擊。主謀的一對兄弟,哥哥在緝捕過程中喪生,弟弟落網時未滿二十歲,聯邦檢察總長自稱長考了九個多月,最後做出求處死刑的決定。今年五月陪審團做出死刑判決,引來不少批評,一般預料上訴後最終不會以死刑定讞,或者以程序無限期拖延。

當然,並非廢死才代表進步。例如墨西哥,十八世紀中葉便立憲禁止以政治理由處死,但政客考慮的不是人權,而是彼時墨西哥政情極不穩,隨時會被推翻清算,乾脆立憲禁止處死政敵,大家都安心。近二十年毒品大量取道墨西哥走私,治安嚴重敗壞,毒梟為爭奪地盤濫殺無辜,甚至屠殺全村婦孺也時有所聞,但墨西哥仍毅然於2005年全面廢死,於是造成軍警往往當場格殺,而逮捕後進入司法反而無法判死的奇怪現象。其它也有許多類似的天主教國家,其社會秩序並沒有所謂的客觀條件廢除死刑,人權也不彰,但卻依其宗教教義,連同墮胎、安樂死、自殺等,都要加以反對。這種以宗教邏輯思考,是廢死極保守的另一個極端。

簡而言之,廢死與否的辯論不是簡單以文化決定論就能開脫,它是社會經過長期演進與辯證的產物,斷非如柯文哲去年競選時既不想得罪進步力量,又想討好佔多數的反廢死選民,莫名其妙搬出劉邦與秦民的約法三章,一句「殺人者死」便影響了兩千多年所謂華人對死刑的看法。

道德先於法律

法律是社會道德的體現,道德是因變數,法律是應變數。當兩者無法協調時,法律與道德的衝突就會出現,造成法律的典範危機,如多元成家、墮胎、通姦、大麻、叛亂等等的合法過程,終至除罪,便是透過冗長的辯證得到的新道德觀,進而促成了新法律。但台灣過去長期在殖民與戒嚴的統治之下,逆轉了道德與法律的關係,法律先於道德,因為法律一直是外來統治者運用的工具,並沒有提供一個道德的辯證過程,才把「殺人者死」本身變成一種先驗的、不容置疑的道德,就如對中華民國的效忠不容置疑一樣。即便解嚴之後,政治上逐漸解放,但包青天式的法律觀仍然大行其道,當包拯搬出虎頭鍘伺候,全戲便進入了道德的高潮,故事的終點。

因此,深植在我國庶民教化裡的,被審判定讞為死罪者,除非誤判,這是技術問題,否則必為罪無可逭,死有餘辜之徒,伏法是一切悲劇的結束。無論是戲裡演的,還是社會新聞的報導,均呈現極度原始的刑法概念。但隨著政治上逐漸開放,社會開始有了對死刑的質疑,個案往往成為討論廢死的觸媒。例如,遠的有老兵李師科案、原住民青年湯英伸案,較近的則有蘇建和案、江國慶案等。固然世界各地廢死的有力爭論往往是以個案做為施力點,但個案往往留於特殊化,或技術化,例如用罪犯情境堪憐或偵查與審判過程的瑕疵來質疑死刑,但對死刑本身的正當性,並沒有從道德哲學的層次產生更根本的挑戰。

不少廢死成功的國家,從宗教中找到答案,但宗教非我國主流傳統,很難從宗教中找到廢死的共識。另一方面,我國社會整體而言傾向保守,加上血腥的兇殺案時而有之,社會根本不缺主張嚴刑重罰的呼籲。因此,要說服反廢死者,不可能簡單無限上綱罪犯者人權,或無限保留技術上可能誤判的懷疑,鄭捷殺人當無疑問。我們必須進到哲學的層次探究死刑的正當性,試圖回答下面的問題,何以人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何以即便是以國家之名,生命也不可剝奪?何以一方面我們在道德上允許自衛殺人,也允許士兵在戰場上殺敵,但我們卻反對高度自制,以法律嚴謹規範的死刑?

人的價值無法量化

也許我們可從文化同源的中國,看到兩岸對死刑觀念的異同。中國經歷唯物主義與無神論的洗滌,對當代中國人而言,即便是知識份子,把人去「神聖化」並不困難,可能還是進步的指標。在這樣的計算基礎上,絕大多數的中國人,對國家每年處決千名死囚並不以為忤,甚至摘除死囚活體器官也是可以接受的廢「物」利用,對工具理性充滿自信。甚至還有一節目以現場轉播死刑過程而暴紅,在在以殺無赦呈現歹徒「後悔莫及」的古訓,繼續為中國人帶來道德高潮。這點兩岸只有程度上的不同,而無基本上的差異,例如一旦兇嫌落網,群眾拳打腳踢竟無人敢挺身譴責這種私刑行為。殺童案嫌犯落網,還有人聚眾至警局揚言要就地正法,與過去美國三K黨私刑對付黑人強暴犯無異。

儘管如此,放在另一種度量上,兩岸對人的概念仍出現巨大的反差。多年前報端出現一則小新聞,報導中國槍斃了十餘名四川偏遠山區的農民,罪名是捕殺國寶貓熊。這則新聞乍看之下與「殺人者死」的道德邏輯無關,但「殺貓熊者死」卻更直接顛覆了「以人為本」的道德基礎。貓熊有幾隻?中國人有多少?這是合理化「殺貓熊者死」的簡單算數邏輯。但人的價值之所以能和貓熊比較,必須先把人去「神聖化」之後,才能放在工具理性的計算公式裡,人只是個沒有「神聖意義」的可計算值。

但人之所以有不同於其他物種的道德高度,是來自於人自身蘊含的「神格」(deity)。此「神格」在哲學上有許多變形,如心物二元的「心」,存在主義的beings,超越動物性的上層意識(higher consciousness)等。此「神格」不必由宗教上的神授,而是經由人的自我意識,在心靈不斷創造與反省的過程中所產生的道德高度。這樣的「神格」成為一切道德的基礎,到目前為止,並沒證據顯示人以外的動物,在求生與繁衍的本能之外,有類似的道德意識。

因此,毀滅一個「賤農」與毀滅一隻「國寶」貓熊的生命,是有完全不對等的巨大差異的。因為貓熊固然有存活的本能,但無「存在」的「意識」,貓熊的價值是透過人給予的,不是自我產生的,例如相對於客觀上更稀有的台灣黑熊,在人的取捨下,卻沒有貓熊來得珍貴。而人不同,人的價值是獨立的,毀滅了一個人,不管是不是罪犯,就毀滅了一個能自我產生神格與道德的個體。罪犯除了所犯的罪行外,必定同時擁有更多異於禽獸的道德表現,因為他必定也服從以此神格建立的道德律。就如著名的廢死律師Judy Clarke經常引用的一位死囚的話:「沒有任何一個人,一個也沒有,希望被我們一生中,最糟的一天、最糟的一時、最糟一刻所定義。」犯罪接受處罰是必須的,但極刑除了消滅肉體,還要消滅罪犯在邪惡那一刻之外的一切神格,這和殺人者違反了同樣的道德。

罪與罰

以環境因素替罪犯開脫,或可博得同情,但絕對的決定論是很難信服的。人是自由的,人是有選擇的,人必須選擇道德,因此違反道德必須受到處罰,「懲罰」是一切社會所必須的,用以糾正個人的社會行為。如何「糾正」?現代社會以「教化」的概念取代「嚇阻」。除了死刑,身體刑已被大部分的現代國家廢止,改以徒刑,以限制自由的方式強迫罪犯反省,而「教化」、「反省」就是以社會認可的道德觀挑戰罪犯的道德觀,激起罪犯自我的道德辯證。唯有罪犯這個內在的道德衝突消失,懺悔才有可能,而刑期就是辯證與懺悔時間的總合。因此,懲罰的現代意義是精神上的,非肉體上的,終極目的是懺悔。當然,各種被量化的徒刑未必能強迫罪犯完成懺悔,但死刑顯然無法區別帶有懺悔的「以死謝罪」與豁出去的「一死了之」,本質上已放棄對罪犯做具有現代意義的「懲罰」。

白曉燕案的陳進興是筆者記憶裡最惡劣的罪犯,但試想,如果陳進興仍在人間服刑,唯有真心懺悔,他才有可能平靜地在牢裡渡過他的餘生,如果他終不悔改,禁錮終身將讓他如野獸被捕般的痛苦,恐怕也比一槍斃命一了百了更來得煎熬,這才是社會應該看到的罪與罰,國家不該只把髒東西掃到地毯下,更不該把死刑當立可白,讓惡人像在《1984》書裡所描述的那樣,永遠從人間蒸發。罪犯與社會的關係不該因其為惡而簡單消失,不管在牢裡還在牢外,他們有互相連帶的責任。

效益主義

效益主義是廢死者有力的論點。在一個非現代化的社會裡,沒有國家介入的國民教育,也沒有傳播媒體與複雜的人際關係,道德的建立沒有經常與一致的管道,也不以抽象的概念為基礎;而是建立在素樸的善惡之間。一旦有人因違背這素樸善惡而自利,來自公部門的嚴刑峻罰,便是警告其他人不得效法的機會。因此,以死刑嚇阻足以讓社會解體的重大惡行,在一個非現代化的社會裡,的確有很好的治理效果,甚至以公開處決或斬首示眾來加強這種效果。也就是說,死刑是非現代化社會一個理性的處罰手段。

但在一個複雜的現代化社會裡,死刑的治理效果已有極大的疑問。任何人都知道,混黑幫的人,被仇家狙殺的機會,遠比被判死刑的機會大得多。也就是說,對遊走社會邊緣的人而言,以死相逼已失去框正他們行為的效果,他們有更複雜的計算邏輯誘導他們鋌而走險。甚至死刑的反效果也時有所聞,惡性的罪犯往往有反正落網必定死路一條的心態,而更自暴自棄或更兇殘拒捕,如陳進興的逃亡過程就是如此。北捷濫殺與這次殺童事件,兇手豈是畏懼死刑?他的邏輯不是剛好相反,以殺人求得死刑嗎?

復仇式的正義

被害人家屬的感受往往是讓主張廢死者最感到心虛的問題,打高空要求家屬「宗教家」般的寬恕並不合理,也顯得偽善,被害人家屬的激烈反應是人情之常。因此倡議廢死的邏輯不能建立在要求被害人家屬寬恕上,而是要說服被害人家屬,長時甚至終身的拘禁是更合理的處罰。進一步想,我們也忘了一點,現代國家的法律正義,便是要抽離這種個人的情緒連結,以旁觀者冷靜的思考來裁判。這是何以審判必須要由國家介入,不允許私刑,也是如果法官剛好是被害人家屬,必須依法迴避的原因。

卡謬在1957,他得到諾貝爾文學獎的同年,發表了一篇〈斷頭台的沉思〉,至今仍是廢死的經典,他說,「復仇是純粹的衝動,是人類從原始叢林裡帶來,深深烙印在人類身上的天性,但法律,根據定義,不能服從這種自然的規則。如果謀殺是人的天性,那麼法律就不能去模仿或複製這種天性。」如果我們同意黑格爾對國家的期許,國家是道德的總體,那麼國家應該維持一個比殺人犯更高的道德高度。

的確,目前社會多數人是主張維持死刑的,但進步的社會除政治上多數決外,更重要的指標是其信仰不斷理性化的過程。這個理性化的過程,展現在經過嚴密設計的制度上,以抵抗隨時來自主觀上非理性的挑戰。但就算審判無誤,三審定讞已無法取得死刑判決的正當性,否則政客與官僚就不必多此一舉,凌駕在國家律法之上,另尋「人神共憤」的民粹判斷來鞏固殺死這些死囚的正當性。死刑做為一個律法的典範,顯然已出現嚴重的道德危機,國家已無行禮如儀地實踐此一典範的高度。

不美滿的世界不因死刑而美滿

回到現實,一年多前北捷出現前所未有的濫殺事件,社會一遍驚恐,不少人士對兇手妖魔化的同時,還牽強地指責廢死聯盟,認為是其長期鼓吹廢死,壓迫法院限縮判死的結果。社會對廢死的非理性敵視似乎來到了近年新高。在這樣的氛圍下,一審給了鄭捷四個死刑,此類判決書幾乎都會有一段標準文字「性格如豺狼一般兇殘無情;被告鄭捷犯後無絲毫愧疚之意,更無悔悟之心,犯後態度惡劣至極⋯⋯其難以教化⋯⋯本院欲求其生而不可得⋯⋯應執行死刑,以昭炯戒」。但如果這個邏輯是對的,我們如何解釋之後的模仿者與龔重安殺童案的時間點?剛好是謝依涵和鄭捷死刑宣判後沒多久?而希望以死刑震嚇犯罪的想法,又怎能忽視鄭捷與龔重安的犯意正是要以濫殺求得死刑的恐怖心態?

鄭捷闖此大禍,在現在的氛圍下恐難免一死。那麼,是否在將來鄭捷伏法之日,我們該問一下,鄭捷消失後我們成就了什麼?傷痛消失了嗎?恐懼消失了嗎?是不是我們在解決問題的時後,能看到更根本的原因?是不是在尋找罪與罰的平衡點時,我們能進到更深層的結構上?也許我們會發現,廢死與反廢死不是差異那麼大,我們都在追求一個更美好的世界,只是最方便的辦法通常不是最好的辦法。這不只是哲學家在象牙塔裡的工作,這也是我們整個社會理性化的過程。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