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人權外包?那我們還要政府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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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公約的簽署應該是國家對落實人權的宣示。從兩公約由法務部負責,CEDAW由性平會負責。不論對公約回應與質實質內容的執行狀況為何。基本上,行政院的作法都還是有專責的單位與人員負責。然而,去年剛通過的《身心障礙權益公約》(CRPD)的作法卻是用公彩回饋金的錢,由衛福部外包,成立專案辦公室。筆者認為這樣的做法並不恰當。

一、社家署層級太低,難以跨部會整合:CRPD涵蓋的人權範疇,不是照顧服務而已。CRPD的執行由衛福部社家署負責。就專業分工而言,社家署的專業能力與人力是否能涵蓋各部會,教育部、內政部、法務部、交通部,文化部等各部會,由社家署的層級來執行公約內涵令人質疑。雖然,根據我的理解,當初立法時行政院的回應是,跨部會的事宜可以由政務委員召集各部會協調。然而,以社家署的弱勢位置,到底能如何要求協調各部會,實在讓人懷疑行政團隊執行CRPD時的誠意。

二、公彩回饋金補助的外包形式與體制不符:國內政策既然已經決定由社家署負責,專案辦公室的成立卻用公彩回饋金出錢,外包成立辦公室。公彩回饋金這樣的用法到底合不合理?應該被徹底的檢討。此例一開,是不是那個部會缺錢,都可以跟公彩回饋金挪用?如果這不是行政單位挪用公彩回饋金,那就是行政單位把人權公約的執行都外包了。人權都可以外包,那我們還要這個政府幹嘛?

再者,外包後權責如何劃分?衛福部將CRPD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專案委外辦理,成立專案辦公室,代表衛福部執行CRPD的教育訓練和宣導、監督各行政單位是否有落實法規的檢視、修訂、並提出國家報告。問題是在指揮的層級和權力體制上,外包單位對各部會能發揮多少實質的影響力?外包的監督機制為何?如何確保外包方案執行成效的監督?外包單位要執行又要監測CRPD的落實,某些角色上可能身兼球員裁判,角色是緊張的。

外包的人力都是約聘僱,人力運用不穩定性高,專案人員和助理有可能來來去去,如果人員對計畫的瞭解嫻熟不佳,是業務是很大的隱憂。不同條文涉及不同專業,沒有進一步研究之下,僅靠專家會議座談,這樣的諮詢方式,如果專案辦公室沒有做好功課,參與者大概都會有不知從何著手,無法掌握相關專業知識脈絡和核心概念,也不知道最後拼湊的國家報告會如何。

三、執行缺乏整理理解,作法粗暴草率:主責單位既然要做人權報告,應該要有CRPD的基本認識。在我得到的教育訓練課程的翻譯諮詢資料上,教育訓練的由國外PPT翻譯的內容,把障礙者人權運動最重要的核心精神「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翻譯為「人人有責」。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的意義是「沒有我們的參與,就不要幫我做決定」。(或譯為「所有跟我們有關的事情,都要有我們的參與」)。主要是因為障礙者的生命長期被他人,家長、專家決定,剝奪他們的權利。可以說整個公約的精神是從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出發的,尊重障礙者的平等參與權利。我想這樣粗暴的翻譯是令人完全無法接受的。試問,如果負責單位的初步教育訓練資料翻譯連CRPD的最基本核心概念都搞不清楚,我們如何相信衛福部是有心要把CRPD做好?這就是層層外包制下的荒謬作法。

最後,就筆者的理解國際公約的執行並沒有實質的懲罰機制,主要靠的是跨國的規範的影響。日本考慮要簽署CRPD時,至少花2-4年的時間檢視國內法令、制度。才在去年簽署。台灣既然立法了,筆者有關單位希望不要把人權公約當兒戲,外包寫一寫就算了。我認為行政團隊應該跨部會的花時間認真檢視CRPD的實質精神與內涵,並檢討國內法令與政策不足的部份。公約的報告也並沒有要求全世界有一致的標準,重點是透過公約的視野,從新檢視國內法令與政策的不足。

作者為臺北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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