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RCA公司,誰讓RCA工人受苦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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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窕!我們贏了!」

2015年04月17日,經過15年的努力,RCA工人終於等到一審判決的好消息。主流媒體爭相報導這個涉及人數最多、賠償金額最高、引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防止資方規避責任,號稱台灣有史以來最大的公害案件。自救會和律師團一方面肯定法官對於RCA公司造成環境污染和健康損害的認定,一方面也難掩失望:一來判賠金額(5.6億)不到原告請求(27億)的四分之一,判賠標準也排除了部分會員及其親屬;二來被告已從台灣脫產,賠償能否順利支付?未來是否繼續上訴?都還是未知數。只能說,一審結果是階段性、象徵大過實質的勝利。

RCA案之所以能走到今天,除了RCA自救會會員的堅毅勇敢、不屈不撓,也有賴工傷協會、法扶律師和學界長時間跨領域的合作。專家證人奮力對抗「不對稱的無知」(RCA公司宣稱意外火災燒掉了暴露資料、當年政府資料庫又殘缺不齊)和「個人化的疾病歸因」(癌症可能源自家族遺傳、抽菸喝酒等不良生活習慣),所出版的《科技、醫療與社會》第12期RCA專輯,深入討論了本案的關鍵爭議;工傷協會和學生志工,也記錄下RCA工人動人的生命歷程,像是罹患鼻咽癌的女工黃春窕(阿窕)再怎麼疼痛也要為死去同事發聲作證的故事,編輯成為字字血淚的《拒絕被遺忘的聲音──RCA工殤口述史》,他們巡迴演講、爭取曝光,希望讓更多人明白,為什麼工人們不甘心?為什麼工人們不放棄!

作為台灣指標性的公害團體訴訟,最振奮人心的可能是RCA判例所採用的因果關係認定。台北地院新聞稿指出,由於公害案件舉證困難,法官參考日、美判例之後認為:「在公害事件上,因果關係存在與否之舉證,無須嚴密的科學檢證,只要達到蓋然性舉證即足,即只要有『如無該行為,即不致發生此結果』之某程度蓋然性即可。」RCA案宜採類似日本「疫學因果關係」、美國「增加罹病危險」等的標準。[1]換句話說,原告只須提出暴露和損害之間存在「一般性因果關係」(general causation),被告如果要反駁,則應負舉證責任,證明每件特定暴露和每件特定損害之間不存在「個別性因果關係」(specific causation)。這也意味著,往後各大公害案件的受害者,包括台大公衛學院詹長權老師長期關注的台塑六輕對周遭居民的健康危害,都有機會循著RCA案的先例向造成損害者提出告訴。

「什麼體制讓資本家在台灣恣意傷害勞工與環境?」

1970年代,跨國資本和高污染性產業為了尋找更便宜的勞力和土地、更寬鬆的環保法規和管制,把生產的負面成本遷往「南方」,台灣未出嫁的女兒們以無彩青春、病痛纏身換來寶島人從來不曾歸功於她們的經濟奇蹟。半世紀後的今天,對外,台灣竟然也成為污染職災、關廠糾紛的輸出國,鴻海富士康、永豐餘Hydis只是幾個著名案例;對內,從服貿、自經區等重大經濟政策看來,執政者依舊視自由化、去管制為振興經濟的萬靈丹。然而,去管制從來就不等於無管制,而是製造一套偏斜特惠資本的制度,把公共的變成私人的、把不應是商品的訂出價格,於是我們看到:中央和地方政府優先且優惠地提供財團土地、水電、基礎建設,就連國家的污染管制政策制定,環保署還必須卑躬屈膝的「會同」經濟部意見。資本家之所以有能力進行「把快樂建築在別人痛苦之上」的奪取式積累(accumulation by dispossession),執政者絕對是脫不了罪、手上染血的幫兇。

RCA工人受苦至今,歷任政府難辭其咎:昔日,國民黨政府引進外資卻沒有做到環衛和職安監督;接著,民進黨政府下的行政院不但解散專案調查小組,勞委會的消極不作為也導致RCA公司有機會脫產落跑;現在,馬政府不聞不問讓資方、勞方去法庭裡比拳頭大小,更是無能至極。面對勞工,藍綠真的好意思說他們有多麼不同?荒謬的是,日前衛福部國健署新聞稿表示,目前台灣十大癌症最主要的成因仍是「個人生活習慣不佳」[2],絲毫不考慮食安、空污、過勞等大環境或結構性問題,而去年馬英九總統也說,高雄人平均餘命短是因為不搭捷運、愛騎機車,避談當地石化產業和重工業不均的利益和風險分配[3],政府高層掛在嘴上的說辭竟然毛骨悚然地和RCA案被告律師相去不遠!近一二十年來,藍綠雙方推行職場健康促進的目標不外乎是打造更具經濟產值的身體,並把絕大部分資源投注在職場菸害防制和體重管理,就連開始關注心理壓力主要也是希望員工不要缺工、怠工,這種施政方針難道不是發展主義和菁英主義下的雙重鬼遮眼,與當代勞動者遭受的挑戰和苦難脫節?[4]

RCA工人早就不只是楚楚可憐的「受害者」,而是引領台灣社會前進的「領頭羊」。如同RCA員工關懷協會劉荷雲清楚指出:工人們撐到今天,要的是制度性改革,不是個案式處置;要的是真相和公平正義、不是單純的金錢賠償。工運先行者和工殤受害者以他們的肉身衝撞、抵抗,為後人換來了更多的談判籌碼,更完整的法令建制。崇拜「涓滴理論」的政治精英和呼籲「共體時艱」的權貴財團,往往痛斥工傷協會這類「人比物更重要,勞動比資本更有優先權」的要求不切實際、窒礙難行。然而,等待前者自動自發的分配經濟果實或許才是真正的癡人說夢,後者的大聲疾呼──由金字塔頂端之外的地方看來──不但實際、也道德多了。

 


[1] 2015〈RCA工傷案一審勝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苦勞網」,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2157,2015/04/17上線。

[2] 2015〈衛生福利部公布101年新發生癌症人數及排名 不良生活習慣是罹癌禍因〉。「國民健康署網站」,http://www.hpa.gov.tw/BHPNet/Web/News/News.aspx?No=201504140001,2015/04/17上線。

[3] 2014〈高雄人短命因不搭捷運 市府轟馬英九夭壽〉。「蘋果日報」,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008/484232/,2015/04/17上線。

[4] 筆者的意思並非說「職場健康促進」是不重要的,或認為可以一筆勾銷台灣過去有關職場健促推動的努力,筆者也明白「健康促進」和「職災預防」在理論上有不同的意義、在實作上有不同的分工。筆者的重點在指出,不加質疑、反省主流健康促進論述和項目的背後預設,及其相應的手段是有問題的,而且不一定有利於健康促進理念的落實。舉例而言,台灣職場體檢本意在幫助勞工基於身體狀況調動職位,但實際上卻往往變成雇主就業歧視的便門,而三高檢測也成為雇主脫卻過勞責任、歸咎員工個人健康本來就差的藉口。(感謝張恆豪、葉明叡、盧敬文同學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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