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割闌尾志工被上銬,質疑警察違法執法與法學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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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割闌尾計劃志工於台北市南港街頭進行例行性舉牌時,遭警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妨礙公務名義壓制上銬帶回警局。筆者觀閱志工自行蒐證且公佈於網路上的七分鐘影片,不禁有感而發,悲嘆萬分。悲的是警察身為第一線執法者,究竟是以什麼樣的眼光看待且對待手無寸鐵的民眾,還勞駕了三位警察壯漢壓制;嘆的是即使法制如何持續修法與進步,但警方似乎沒有跟上時代的腳步。

一、有些事大法官曾經有說過

警方以室外遊行須申請為由,先行命令解散後,再將志工上銬帶至警局。對此,我必須要教育一下警方,縱使集會遊行法有如是規定,但斟酌當時情境,志工舉牌遊走街頭,有嚴重到影響交通,危害到來往民眾之安全嗎?如此,實與身穿政治性標語逗留遊晃道路無異,簡單而言,此舉應為「無害行為」,壓根不應受集會遊行之立法目的及規範所限。

依民國 92年8月8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意旨,肯認主管機關依當時的道交法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惟同時亦闡釋限制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應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情事。復依嗣後第689號解釋作成將憲法上第22條的一般行動自由權作清楚的闡明。套用到此例,難道警方沒有考慮到當時的人車實通暢無阻,且無影響使用道路人的生命身體安全,逕自限制人民的「一般行動自由」,實為違法之舉。則人民對於公權力顯屬違法之行為,應無理由配合,且警方更不得以此作為犯罪嫌疑,要求接受盤查。

二、警察執法,若無急迫事由,應先行闡明執法依據

縱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執法,筆者認為在無急迫情況下,應表明執法依據為何,讓人民有即時辯駁之機會,而警方應於聽取後,再作出行為決定。從影片中警方執法大動作以觀,讓筆者已無法信服這仍是警察檢查的範疇了,從三位警察將人民壓制於地上,及以腕力迫使接受上銬等情,實為刑事訴訟上的「強制處分」的逮捕無異,然而,這又緊扣到前揭所論,究竟是有何「犯罪嫌疑」?

筆者認為在場志工已多次明確表達「我們已經出示身分證了!」、「憑什麼上銬!」等語,實為有警察職權行為法第29條的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之規定。警方聽到異議後,自應再次判斷有無理由。而在場的警察竟完全聽而不聞,完全沒有意識到這正是「異議」的救濟啊!仍泛言稱「按規定來」,誠然即為諷刺。此為侵犯人民憲法上的受「正當法律程序」的權利。

三、去年修正生效提審法的價值?

司法院去年大肆宣傳提審法的好處,只要人民受到法院以外的機關拘捕,都可以說「我要見法官!」,這讓筆者不禁莞爾一笑,若我是當場的志工,我喊了一聲我要見法官,不知三位警察,會如何處理。不過我想從他們以實為刑事訴訟法的拘捕處分,卻未有意識到提審法第2條的應告知得聲請提審來看,應該也可以想見警察不是對於提審法的無知,不然就是限縮提審法的適用範圍。如此就算提審法於103年修正了,但不管是執法者或法院的態度若仍然沒變,修了也是白修的!也是啦,不敢期待,畢竟若真的有良心意識的話,其實修法前的提審法早就可以運作的好好了。

筆者在此要呼籲內政部警政署勿再落後法制腳步了,應正視自身法學教育。人民質疑警察淪為政治打手難道無理由乎?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