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如何能是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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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週報》遇襲事件,在開槍者死於槍下暫時畫下句點。被殺的漫畫家、被殺的警察、被殺的人質與被殺的槍手都已無法說話。「不要笑,不要哭,不要憤怒,只要理解」,斯賓諾莎的話如今聽來特別難受,因為查理生前要我們笑,而剩下的我們都難以做到。

但我們畢竟無法不去思考,事發後連日來的討論證明了在台灣的我們關心這件事,問題毋寧是:我們為什麼關心,以及我們如何關心。更重要的是,我們是以什麼身分來關心。如果我們出於身而為人的身分而關注此事,顯然就得回答:對於「其他時候、其他地方、其他方式死亡的其他人」我們為何靜默不言。正當眾人探討查理是否「無辜」,同時以「殺人當然不對」一句話帶過,無視「極端主義份子」是否「無辜」的時候,我們內心其實隱隱知道:我們未必無辜。

因此,「罪的意識」纏擾著我們,讓我們感到更大的壓力,必須去弄清楚這件事的道德內涵,同時質疑彼此關心的道德份量。必須承認,在這件悲劇後引發的討論中,包含著善的願望與困惑。釐清困惑何在,是本文希望能踏出的一小步。

我們面對的問題有幾個:

  1. 言論自由
  2. 恐怖行動
  3. 社會共同體
  4. 歷史性的理解

一、言論自由

事發後,第一時間,輿論立刻定睛在「言論自由」的問題上,這是自然的反射動作,因為受攻擊的是言語毫無遮攔的小報。這隱含了一種可能:如果攻擊對象不是《查理週報》,我們的理解可能會不一樣。

想像殺人者對下列四個不同對象展開攻擊,高呼「我們為先知報仇了」,然後離去:

  1. 攻擊《查理週報》
  2. 攻擊《世界報》
  3. 攻擊法國文化與教育部
  4. 攻擊愛麗舍宮

顯然攻擊前兩者可能是對言論自由的攻擊,但如果我們考慮四個選項,那重點顯然是殺人者本身的極端主義意圖,而非言論自由。而今,我們無法真正知道這次的殺人者真正在乎的是什麼了,而法國社會的恐懼顯然也無法釐清,我們只能試著臆測並提出其他可能同樣應負責任的對象。

但輿論很快就跳過對真相的探詢,快速將道德追問按照第一時間的反應予以延伸。連日來的討論焦點之一是「《查理週報》諷刺言論」的責任問題。一如我們並不每天關切世界上所有無辜生命的消逝,我們也並未時刻關心世界上所有尖酸刻薄的言論。《查理週報》的人被殺了,我們開始想:「沒錯,殺人絕對是錯的,但是他們的言論也有問題…」問題在於,「但是」是多大程度的轉折連接詞。

如何界定《查理週報》的言論,好衡量這個「但是」?我們看以下的例子:

  1. 《查理週報》以漫畫拿先知開玩笑
  2. 某年代的《巴黎評論》對伊斯蘭做錯誤評述
  3. 《世界報》對伊斯蘭做選擇性的「客觀報導」
  4. 總統在電視上發表對伊斯蘭公民紆尊降貴的聲明

換句話說,諷刺言論、新聞報導、學術研究、政治發言、政治宣傳(propagande),哪個比較嚴重?哪個才是我們最該小心的對象?

無論我們如何評價,《查理週報》都不會是造成最大的傷害,倒是引發了不小的笑聲。因此,當我們討論歐陸伊斯蘭的弱勢地位時,也必須試圖理解《查理週報》是哪種程度的「壓迫者」──至少可以肯定,《查理週報》一定程度上代替了歐陸土著社群承擔了「伊斯蘭恐懼症」的後果,為歐陸的「伊斯蘭恐懼症者」和「極右派」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這也是「我是查理」可能的涵義之一:我也和查理一樣未曾體諒過伊斯蘭社群的感受

再者,如果說《查理週報》是某種「壓迫者」,那《查理週報》是否也是某種「被壓迫者」?控告過《查理週報》的包括極右派、天主教、保守份子,《查理週報》是否該體諒這些群體的感受?

於是我們遇見了這次事件的第一個難題:「言論自由」之所以被說是「西方的普世人權」(Universal human rights of the West──沒錯這是個矛盾的詞),是因為西歐有過數百年與掌權者鬥爭的歷史:言論自由是從掌權集團手中奪回來的。當極右派自稱是「沉默的多數」,當天主教反控「相對主義的暴政」,保守份子指責「自由的濫用」時,爭取言論自由的歷史告訴我們:一步不退。而這次事情卻是弱勢者發難,而非強勢者打壓,因此言論自由不再是「自由表達而不受強權壓迫」的問題,而成了「面對弱者是否堅持闡述我的理性」的問題。今天如果是在德國,新納粹青少年攻擊左派報社,屠殺了十二個人,沒有人會討論該報社是否逾越了言論自由的界線。

但若說弱者,讓我們想像自己是《查理週報》,那以下哪個嘲諷對象,我們最覺得自己不該?

  1. 先知
  2. 教士
  3. 男信徒
  4. 女信徒
  5. 兒童

如果言論自由不包含嘲諷/霸凌弱者的言論,卻包含嘲諷強者的權利,那嘲諷神與先知的《查理週報》,是否比在現實中嘲諷女性與兒童的任何宗教背景的人更有罪?

但攻擊事件將問題推出了這個範圍。死亡是靜默的,也是永恆的,類似上帝,不給答案。我們只能在生者的世界中,以生者的角度重新想像死者生前的想法。《查理週報》冒犯了許多人,這無所謂,但《查理週報》冒犯了弱勢群體,這是我們道德上不贊同的。那讓我們想像自己是被冒犯的弱勢群體──假設《查理週報》畫了張裸男(他們都把人畫得很醜),然後用個大大的台灣代替我的小雞雞,標題寫:承認的慾望。我會怎麼回應?

  1. 畫張畫諷刺《查理週報》
  2. 告上法院
  3. 把編輯抓出來打一頓
  4. 埋伏殺光編輯室

我大概不會做最後一件,事實上我可能會:

  1. 在街頭發動簽名,讓法國人一起來抗議,然後讓《查理週報》搞懂,要大雞雞的是中國。

於是,如果說《查理週報》的言論冒犯可能助長對穆斯林的不尊重的話,我們可能必須試圖理解,究竟穆斯林在法國社會被禁聲的程度如何,是否穆斯林在法國的公共空間已經被封殺到除了直接報復,別無出路。我參與過巴黎的穆斯林大遊行,我也參與過巴黎大學生發起聲援外籍留學生的遊行,法國不是一個逼人用最後手段爭取承認的地方,至少四年前還不是。所以,當我們在探討《查理週報》言論的責任時,就算把法國社會環境考量進來,就算穆斯林不是優勢族群,也不能推論到《查理週報》應該為自己被屠殺負責。

穆斯林社群,不論是在法國或是在境外,主流聲音一致譴責這次的事件,清楚表達了這件事不但在法國現況中沒有合理化的空間,就連在穆斯林教義中也沒有神學基礎。我們可以清楚地說:這件事與穆斯林無關。這幫人是在洩憤,並且綁架了先知,硬說自己的憤怒是先知的憤怒。

二、恐怖行動

但這次恐怖行動與言論自由有個特殊的關係:該行動並非出於現實政治主張,而是出於捍衛最高者尊嚴的意圖。我們可以想像殺人者考慮過這個問題:

就算言論自由禁止這件事,只要《查理週報》願意承擔罰責,就還是可以不斷繼續汙衊神與先知」,法國確實不會因言論而入人於死罪,事實上法國已經不會因為任何事而判人死刑,因此這個考慮是正確的。更進一步,就算「汙衊神」在法國是死罪──曾經這是事實──只要《查理週報》不怕死,那法國政府對於這幫人可說一點嚇阻力量都沒有。

我的政府無法捍衛我的神的尊嚴,我只好自己為我的神伸張。

法國政府怎麼辦?

這個問題的反面是:既然這次恐怖行動沒有國際政治的要求(好比說獨立的要求),那就是國內的問題。國內的問題是:不論《查理週報》的言論應負什麼責任,殺人者都搶了國家的位置。殺人者起訴、審判、量刑,並行刑。這是整件事情的討論中最被忽略的部分:不論法國政府是否偏袒《查理週報》(在諷刺伊斯蘭的部分),不論法國社會是否刻意打壓伊斯蘭的社經地位,享有完整公民權的殺人者在執行恐怖活動的那一刻,搶奪了國家的位置,從而也就撕毀了自己身為法國人與其他法國人一起和政府定下的契約。如果這次恐怖活動是外國人潛入法國執行的,那就是法國與該恐怖組織的問題。但這次行動是法國人犯下的,那法國政府必須重新得到法國人的肯認:我們先前的契約依舊有效,這些人片面撕毀我們的契約。

這是恐怖行動的本質之一。它類似於游擊隊,只是對象不同。施密特提出的游擊隊概念包含四個特徵:非正規、強烈責任感、高度機動性、以及依託大地的品質。恐怖行動也有強烈責任感、高度機動性、依託環境的特性,而關於非正規,事實上是相對於正規軍,以及規範正規軍行動的國際戰爭法。游擊隊員無視國際戰爭法,恐怖分子無視政府與國內外人民的武力使用規約。唯一的差別是,游擊隊員針對軍人,而恐怖分子綁架平民。

非正規、高度機動性與依託環境等特性屬於技術性問題。真正困擾我們的是強烈責任感。我們會考慮恐怖分子的道義訴求,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恐怖分子以敵國平民為攻擊對象,以敵國政府為訴求對象,九一一是典型的例子。「殺人當然不對,但是美國政府…」的話語格式在此顯然難以忽視,因為美國的霸權行跡一樣難以忽視。但這次血洗《查理週報》的是法國公民。儘管宣稱受到蓋達組織援助,但他們的法國公民身分,讓他們無法迴避法國政府與人民的契約。法國的穆斯林與非穆斯林共同面對的,事實上是同為法國人的公民私下與蓋達組織另簽密約、把槍口轉向同胞的問題。法國社會面對的挑戰不是穆斯林與非穆斯林之間的問題,而是政府與社會的契約如何確保履行的問題。沒有任何外國政府與組織可以不透過本國政府,便自行決定對本國公民採取任何私刑;同樣的,沒有法國公民可以不顧與其他公民的契約,優先執行外國組織的要求。這是法國主權問題,也是法國穆斯林可以、也應當要求法國政府給他們信心的地方。

三、社會共同體

於是我們可以討論這份社會契約,也就是法國的社會共同體的共識範圍。伊斯蘭以及任何其他宗教的的至高者顯然無法列入這份契約,甚至法國的伊斯蘭教信徒恐怕都沒有這種意圖。但尊重各種宗教乃至非宗教的信仰群體,這顯然已經名列在這份契約上。如今的問題不是伊斯蘭教在法國是否被包容,而是:

  1. 法國社會包容對各種宗教信仰的崇高性與以貶抑到什麼程度
  2. 法國社會包容人民個人式的自力救濟到什麼程度。

恐怖行動之所以不被接受,是因為這些人的自力救濟已經到了奪取國家──契約執行者──的地位,因此無論上述兩個問題如何討論,都無法列入契約範圍。

而位在兩個問題交會處的是:法國社會共同體中的多元性要繼續維持、要提高、還是要減低。而在這個問題上,優勢群體確實有更大的權力與責任,也因此必須更慎思。

但顯然兩個問題都不可能推到極端。我們不可能完全包容個人式的自力救濟,這等於同意這次恐怖行動有正當性。我們也不可能完全排除自力救濟的空間,這不現實。但更重要的是,我們不可能完全包容無限度的諷刺,要不然極右派的國家陣線便可肆無忌憚地使用言論自由攻擊弱勢。

然而,最重要的是,在主張保護言論自由時,法國社會是否要對特定弱勢予以保護,要求言論自由不可傷害弱勢?這時候,這種保護應該到什麼程度?如果徹底禁止對伊斯蘭的任何嘲諷,是否同時也將伊斯蘭從社會共同體中排除出去?

四、歷史的理解

我們該如何思考這個問題?一個可能的關鍵是對各群體的歷史的理解

連日來對《查理週報》事件的討論,顯露出一個現象:台灣輿論開始發現自己對伊斯蘭教的理解過於貧乏,許多論者試圖在這方面予以補充。但也有論者指出另一方面:台灣社會對於法國的理解也過於貧乏。而這兩種貧乏,正是法國公民社會同樣面對的問題。

最重要的答案在事件第一時間就出來了:法國社會珍視言論自由,而伊斯蘭社群並不信仰恐怖行動。而法國社會對恐怖行動的態度,是正在進行中的歷史。相反地,伊斯蘭社群對言論自由的態度,反倒可以讓我們進入歷史理解的層面。

這就是目前另一個被忽略的問題:伊斯蘭並不是鐵板一塊,也不是「溫和vs激進」而已,而是像基督教歷史一樣,有不同派別、不同神學,分別有或沒有政治勢力,因此有合作也有鬥爭。只有認識到法國內的穆斯林並不都是一個樣子,才能更明確的確認所有法國的穆斯林都是法國人。因為法國和歐洲國家,都經歷過基督教的政教衝突、教派衝突,而這些衝突在近百年的歷史中逐漸演變成對政教分離的信念,這段歷史在全世界的伊斯蘭教群體中未必會發生,但法國的伊斯蘭社群不分教派,都已理解。是在這種理解的基礎上,不同教派的伊斯蘭社群才能更好地參與到法國言論自由界限的討論,同樣地,對於伊斯蘭更深入的理解,才能讓法國主流社會更好地討論對於自力救濟容忍範圍的討論。

最重要的是,法國社會的伊斯蘭社群以後進移民的身分,並不是帶著侵略的目的來到法國。對於多元性的包容,事實上比法國土著社群更有基礎。而法國乃至歐洲社會當今的討論,必然得包含:對伊斯蘭歷史的理解、對法國歷史的理解、以及對伊斯蘭在法國的歷史的理解。承擔起各自的過去,並承擔起共同的過去,才有可能談我們要什麼樣的共同的未來。

五、台灣情境中的話語倫理

於是,我們可以討論這次事件後,台灣各方論述聚焦的道德問題。有幾個不同的角度:

  1. 強調殺人的絕對錯誤
  2. 強調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
  3. 強調對法國文化的理解──對諷刺文化的理解
  4. 強調對法國伊斯蘭的同理

從目前各方言論中隱然或公開的交鋒中可以看出,各方都懷著善意在思索道德問題,這暗含了一個前提:我們想找出某些道德原則,因為我們希望這些道德原則在台灣能被承認與捍衛。於是我們立刻發現下一個問題:台灣的歷史脈絡與政治社會現況,與法國差異不小。承認這些差異,才能讓我們的討論更有現實意義。

第一個重要的差異是:我們根本沒有這種諷刺文化,於是我們無法知道台灣社會對言論自由的接受度是否能到法國的程度。當我們在說法國言論自由就冒犯伊斯蘭而言是否合適的時候,我們事實上無法比較在台灣以法國嘲諷總統的方式嘲諷馬英九或是任何總統的下場。遠比《查理週報》溫和得多的馮光遠在台灣司法體系下被判服刑二十天,連網路上的諷刺自由都快消失了,我們憑什麼對法國的嘲諷文化指手畫腳?我們根本對掌權者都溫和有禮,在這種處境下談論言論自由的界線,似乎是以為我們已經擁有並濫用了法國程度的言論自由。

第二個重要的差異是:我們社會的優勢族群與弱勢族群的關係和法國不一樣。因為沒有法國的諷刺文化,因此台灣對弱勢者進行的是直接的壓迫,對強勢者進行的是直接的批判。問題是,除了外勞作為國際勞動交易奴隸,以及原住民作為直接的被殖民者之外,台灣的大部分青壯年,都有被剝奪母語的父母,和被迫更換國籍的祖父母,以及被迫離鄉背景渡海而來的父母或是祖父母。整個國家的每個族群都有自己的冤屈的情況下,唯一可以合理大加諷刺的對象就是統治集團,而對統治集團的諷刺文化才剛開始萌芽茁壯,才剛在2014年底的選舉中展現力量,我們關切言論自由界線與諷刺責任的同時,難道不應更重視保護諷刺文化的成長?

最後,法國的政教分離來自於與教權/王權長年鬥爭的歷史,而台灣的歷史主軸並非如此。我們的言論自由必然是我們政治鬥爭的一部份,也必然會在我們的政治歷史中發展出自己的形式。法國事件的探討能為我們提供的,不會是表面的價值,例如不要冒犯他者的神之類,這太容易被引申為不要冒犯包括統治集團在內的任何群體的神。

冒犯統治集團的神,是無論如何不能放棄的權利。這是我們在台灣說「我是查理」的涵義:我們希望也有我們的查理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