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從美國小喬治案70年後翻案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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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一椿謀殺案,涉嫌人雖已在70年前執行死刑,最近法院翻案還其清白,亡者已矣,死刑存廢的「正義」論戰未歇。

1944年3月23日,年僅14歲的小喬治(George Stinney)以一級謀殺罪被控殺害兩名少女後棄屍,法院審理不到三小時,經陪審團10分鐘的討論,當場宣判死刑。南卡羅萊納州長歐林.江士頓(Olin Johnston)在1944年6月16日簽發執行令,以電椅方式處決,小喬治成為美國史上最年輕的死刑犯。1988年戴維大衛.史托特(David Stout)將全案改編成小說《卡羅萊納秘辛》(Carolina Skeletons);導演約翰.厄曼(John Erman)則在1993年拍攝同名電影。

本案發生在二戰尚未結束的年代,受戰爭影響,要求懲凶除惡的聲浪高於是否應對未成年人處以極刑。戰後,美國法律界和媒體不斷探討未成年人是否應適用死刑的問題,2005年聯邦最高法院在西蒙斯案(Roper v. Simmons)最終確定依據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不得要求過重的保釋金,不得課以過高的罰款,不得施予殘酷的、逾常的刑罰。」對18歲以下罪犯禁止適用死刑。諷刺的是,當時美國參與歐戰是為擊潰納粹德國,但處決兒童卻是希特勒才會做的事。

今次在法院重新審理下,案情出現大逆轉,法官以欠缺證據及目擊證人,改判無罪,雖然洗刷小喬治的罪名平反冤情,但真相不明、真兇未知。對被害者、被處刑的「無辜罪犯」及其家人來說,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非但於事無補,反而是二度傷害。美國長期投入廢除死刑人士,不外從宗教信仰、人權保障、種族歧視等面向,訴諸人道觀點,支持其論述。當中最常提出的正是小喬治被判刑前的狀況:非裔美國人、家貧無法選聘辯護律師、審理難免人為疏失和草率。

針對死刑存廢問題,正反各方始終處於激烈的辯證,引發社會兩極爭議,中外皆然。支持死刑者相信死刑能伸張正義,以牙還牙,為被害者復仇,而不是因為它可以嚇阻謀殺的現實作用。且深受「殺人者死」、「殺人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等「應報」觀或是「治亂世用重典」的治國觀影響,而無法跳脫傳統思維。特別是政府立基於消極預防犯罪的考量,衍生「治亂世用重典」的慣性思考,藉著死刑的終極性和嚴厲性,達到嚇阻社會大眾,使之不敢犯罪的目的。

死刑的執行不僅是對生命權的剝奪,也是最為殘酷、不人道、有辱人性尊嚴,以及不可逆的刑罰。全美目前仍有32州維持死刑制度,德州是執行死刑最徹底的地區之一,2012年德州大學教授戴倫蕭在德州進行民調,結果發現有73%贊成維持死刑,堅決反對者僅21%,全美約有32州仍維持死刑制度。死刑議題本就具有高度爭議性,司法的誤判,小喬治賠上寶貴生命,美國民眾將會如何看待小喬治案從最初的審理瑕疪,到最近平反的過程?

台灣也有同樣的情形,除了論辯死刑存廢各方的攻防,社會難有共識外,蘇建和案、江國慶案、鄭性澤案引發的爭議,都因違反程序正義而起,台灣於2009年過《兩公約施行法》,以廢除死刑為終極目標,但2010-2014年間仍處決了26位死刑犯,與國際上廢死的趨勢背道而馳。《兩公約》在台灣形同具文,台灣也因為未嚴守公約規範引起國際關注,歐盟甚至一度在2011年傳出要取消台灣的免簽待遇。

民主體制是台灣抗衡中國的優勢,人權保障更是兩岸最大的差異。前總統陳水扁總統就任後公開支持廢除死刑,傾中的馬英九總統一貫「依法治國」的態度,形同不支持廢死,國、民兩黨何者執政更重視人權高下立判。死刑存廢問題,不該交給人民決定,執政者必須先行於民意之前,要把廢除死刑與尊重生命劃上等號,以實際行動做出決定,否則廢除死刑只是空談人權理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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