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應該與時俱進-從日本開放午夜跳舞禁令看台灣Live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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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其實現在日本的夜店過午夜就不能跳舞了嗎?

這項法律源自戰後所設置的「風俗營業法(後稱風營法)」,律令制訂的時間點是1948年。如此老舊的法律,當然內容上會有些不合時宜。一般人看到日本/風俗,自然會想到風月場所;但其實風營法所規制的範圍相當廣,包含夜店、柏青哥店、舞廳、電動遊樂場等。

而1948年所制訂的這部風營法,把「客人在店內跳舞」的飲食場所、舞廳都放在管理的範圍內,營業需要一定的條件;比如說獲得公安委員會許可、舞廳面積要60平方公尺以上等,還有一條「凌晨一點以後禁止營業」的規定。

會有此規定的背景是,二次大戰前,舞廳常被用來當作性交易的媒介場所,另外就是舞廳會有「男女身體親密接觸」的行為,在當時民風保守的日本被視為猥褻的舉動。

但經年累月,其實這樣的法律早已不符合時代潮流,畢竟夜店的特性就是越晚越熱鬧。許多店家即便沒有營業許可,也照常開放客人跳舞,當然也沒人去查,是否有客人在午夜後還繼續跳舞。警察機關雖知道這個現象,但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但自2011年以後,警察機關突然開始大力取締跟風營法有關的店家。而警方突然大張旗鼓取締的原因,一說是因為2010年在大阪曾發生大學生在夜店死亡的事件。而該夜店附近的居民,對警方大肆抱怨說環境吵雜、是毒品的溫床等,導致日本全國警方動起來,將矛頭指向夜店。

而這個法律終於在今年有修正的曙光。

上星期(15日)提出的修正案裡面有幾個主要內容,比如說光線10照度以上的夜店,可以不在風營法的規範。而有提供酒類、午夜12點後仍營業的夜店,則新設「特定遊興飲食店營業」的分類,需要取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的許可。而如果無提供酒類,或是午夜前就結束營業的店家,則規到一般「飲食店營業」的分類。而以往有些舞蹈教室也受到風營法的規範,現在也因為判斷跟風俗業沒關係,得以全面解禁。

回頭看看台灣,Live House也是法律跟不上時代的一個好例子。Live House的這個字眼是和製英語,主要是舉辦音樂表演的空間,有時也有其他藝文活動,場地可大可小,風格迥異,無法一概而論。

Live House是台灣獨立樂團、外國樂團訪台時所仰賴的表演場所,卻一直遊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也才會有The Wall拿小吃店執照,所以儘管只想賣魷魚絲,卻得買兩三個大冰箱放著的笑話。開始有政治人物呼籲政府正視這個問題,大概是2006年時任立法委員的林濁水。到了2010年,經濟部商業司的營業登記項目裡面,終於出現了「音樂展演空間業」這個類別,不過當時建築、消防法規都還沒跟上,也僅是一個空殼分類,實際上的助益有限。

到了近幾年,因應這個新類別,建管、消防、都發等單位也針對音樂展演空間業做了一些解釋(可參考【你想經營Live House嗎?台北市「音樂展演空間業」有關法令事宜】這篇文章),這對準備新成立的Live House固然是個福音,總算有依據;但對早已存在的Live House,面臨無法達成(比如說土地分區)的條件,又該如何自處?只能不斷地被取締開單嗎?

文化部在2015年編列了2,600萬台幣要扶植Live House產業,前幾天兩位台北市長候選人也分別對Live House的處境提出看法,足見Live House的議題的確有引起一定程度的注目。也希望這樣的注目,能落實在執行上,讓Live House不再妾身不明。這樣能讓更多人願意投入(起碼不會因法規作梗而打消念頭),獨立樂團也能受益於越來越多的表演場地,散播希望的種子,遍地開花。

保守派的安倍晉三,都願意修改超過60年不合時宜的法規了,台灣沒有理由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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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經營Live House嗎?台北市「音樂展演空間業」有關法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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