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廢死:把眼睛遮起來,誰在你眼裡都是躲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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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人被殺時廢死聯盟躲哪去」此篇文章的作者李先生曾任檢察官一職,身為民眾,我感到不可思議,以及對司法的擔憂。

閱讀整篇文章後可以發現,寫者的觀點本身就偏頗引用自身所經歷的案件與社會重大刑案,而不見其對於冤獄誤判死刑的共同存在做論述。

首先作者在第一二段所援引的案例只強調再犯的可怕,且質疑受刑人(其文中只專指殺人犯)教化的可能。

必須公平的說,任何受刑人(不管是否為重大刑案)在其出獄後,會不會再犯就跟丟硬幣一樣,是二分之一的機率。如果照作者所論,因為殺人犯會再犯所以就要判處死刑以杜絕再犯的可能的話,那是不是我們也可以認為曾被判決為性侵者出獄後可能再度性侵他人,所以就要求其不得與異性或同性接觸?或者根本可以擴大到不得與人接觸(生理性別都可能會被性侵)。

我想絕不應該是如此。

此外,用這些案例去否定教化的可能性,難道作者都不覺得自己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不正是因為這樣的觀念,才造成受刑人在出獄後面臨社會的排斥,進而讓他們感受到社會不願接納犯過錯的人?這也是導致受刑人再犯的可能性提高的因素之一不是嗎?

如果作者真擔憂再犯的可能,那就更應該提出相關資料來證明,並且要求司法對於判決應該更加謹慎,同時提高假釋的條件門檻,而不是拿出一些再犯的案例去掩蓋整個司法的瑕疵。

而在第三、四段所提的關於廢死聯盟的廢死主張,更是完全簡化且誤解。

作者提及「因為有誤判可能,就要廢死。無期徒刑、十年徒刑也有誤判可能,對殺人犯,也不能判無期徒刑、十年嗎?也要廢除嗎?」

由此可知,作者根本不清楚廢死聯盟主張廢死,卻也有提出相關配套來討論。如對確切情節重大的刑事殺人案者或再犯可能性高者,可採用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就我自己的了解,廢死聯盟甚至是其他相關團體從來沒人主張「因為會誤判所以犯錯的人就不用受到應有的懲罰。」司法的懲罰機制應該要是可以在當誤判發生時,至少能夠給受刑人一個平反的機會,然而死刑很明顯的無法達成此目的(拜託千萬別拿國賠來支持死刑)。但很可惜,作者完全扭曲了廢死團體的意思。

最後作者所說的兩個問題(即使他說是有人問,而不是他自己問),基本上就已經表態不打算理性討論溝通死刑存廢與否。而且這兩個問題,在有殺人的刑事案件新聞裡,也經常看到網友在新聞底下留言。

去嘴或手賤要主張或支持廢死團體其至親或身旁之人被殺害後再來提出廢死。說句難聽的,能說或寫出這樣意涵話語的人,難道不覺得自己挺缺德的嗎?

支持死刑者當中,有人口口聲聲說廢死團體主張廢死是踩著受害者家屬的傷口,那你們又何嘗不是用最惡毒的話語去傷害廢死團體的人及其親友?每每有殺人的刑案發生時,同樣的戲碼都再一次上演,「要廢死團體出來說話」。到底是要說什麼?廢死團體不說話,不就正是知道確切的殺人者與被誤判者是同時存在的,因此他們從來沒有要求不懲罰確切殺人者。但為何支持死刑者當中就是有人要扭曲與誤解,請問一下這跟最新的護家盟要孝道且害怕孫子不叫阿公,誤解婚姻平權有何兩樣?

如果支持死刑者當中的某些人,真認為法律的懲罰就是要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話,那麼拜託,請你們快去要求當年誤判江國慶的軍方,推一個人出來償命!同時請去包圍郭烈成、葉文祥、魏應充,餵他們喝下他們出產的問題油。這就是你們想要的社會,不是嗎?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