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撲馬想想】 要喝酒開車,還是要邊用手機邊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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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網友提出重刑化是否應該適用在酒駕一事,特地撰寫此篇回應。)

以卡車肇事為例

大家應該知道,卡車肇事的致死率出奇地高。卡車經常超速的結果,就是造成大量的事故。那麼想問問大家,哪一個政策,比較能夠遏止此現象?

A.    提高卡車肇事的刑責
B.    深究卡車超速的原因

研究指出,提高刑責與罰金一事,對白領階級有明顯效用,但對於勞動階級的效用卻出奇地低。亦即,提高卡車肇事的刑責,未必能遏止卡車超速一事。

然而,若深究卡車司機超速原因,不難發現資本剝削問題。為了提高效益,資本家常常強求司機在一天之內載運超過合理數量的貨物,而惡質的競爭以及過低的工資,讓業者們更有動機去「操」卡車司機。在不合理的產業文化下,連卡車司機自己都願意在身心俱疲下來參與資本競爭。

因此,在司機們求溫飽之下,提高刑責一事不僅無效,進一步破壞家庭(因為坐牢或高額罰金),更無助肇事機率降低;但若能正確地藉由工會組織、薪資結構、減少惡性競爭等方法多管齊下,或許就能看到卡車減速變成常態。

這道理你知,我知,獨眼龍也知,問題是B政策繁雜,又破壞資本結構,而A政策簡單又能信服人心,一個不夠正常民主化的國家,很容易選擇A當作解決方案。

喝酒開車的立法問題

以台北市為例,死亡車禍中排名第一的是「未注意前方」(例如用手機、打瞌睡),第二是「搶越行人穿越道」,第三是「違反號誌、其他」(超速),再來才是酒駕。如果回到民國94年來看,排名竟然幾乎一致。那麼筆者想問的是,為何酒駕的刑責超高,結果使用手機開車因而肇事卻無刑責?

這就是犯罪學所謂的著名案例(celebrated cases)問題。由於新聞媒體大量報導類似「酒駕撞死孝子」的案例,升高了民眾對於酒駕的敵意,而政客們也就順勢利用了民意,升高了酒駕的刑責。當然這其中還搭配了執法的方便性—因為對於執法人員來說,抓酒駕簡單太多了,反觀打瞌睡開車難以預測,總不能一個一個攔下來,看你有沒有黑眼圈吧?這種媒體—政客—執法的結構,造成特定印象的偏斜,而統計數字甚至忽略某些車禍案件—即使駕駛者有喝酒,但主要肇事原因卻是超速。

暫時把立法者的偏斜放在一旁。我們仍然不得不承認酒駕是一個社會問題,它跟無能政府一樣,會侵害民眾的身體、生命,造成家屬心靈的傷痛。酒駕造成高度的危險是毋庸置疑的,問題是,我們該用什麼正確的態度去面對這個高風險行為。

重刑伺候酒駕?

許多人會說,至少重刑化對於特定酒駕者是有效的。因為部分酒駕者就是有酒駕的習慣。對於這些人,我們必須予以重刑伺候。

然而,這是一個錯誤的迷思。首先,就算真的有酒駕慣習者,他們通常是最難嚇阻的一群人。第二,針對酒駕的研究指出,酒駕跟其他犯罪比起來,初犯的比率高出甚多,尤其是死亡案例,常常發生在「無酒駕經驗」的酒駕者。亦即,酒駕可廣泛見於各階層、各職業,並非限縮在特定一群「酒駕狂魔」。

那麼,大家會說,那至少可以嚇阻一般人吧?可惜的是,嚇阻的效果仍然十分有限。嚇阻通常必須「快速、確實」,然而刑事司法系統向來緩慢,而且被逮捕率過低。如果要提高嚇阻效果,應該是增高被逮捕率,而不是提高刑責。提高刑責通常只能在該年度或下個年度有一定的嚇阻效果(announcement effect),但只要過了一、兩年,人民就會遺忘該事實,並將酒駕肇事率「恢復至正常」,更別說提高立法刑度未必會反映在法院判決上。當然,對於只需要短期催票的政客,短期嚇阻效果即已足夠。

那,該如何解決?

通常來說,比較常見的解決辦法是增加臨檢機會。然而這是忽略警力現實的作法。警察通常不能僅僅專注在抓酒駕,他們必須隨時待命,並且分心在其他交通案件上(例如超速)。偏偏研究顯示,酒駕最多的時間點,通常也是警力最繁忙的時間點,更別說抓到酒駕之後的處理時間(兩小時)將會使警力分散,使得更多的酒駕(或其他犯罪)機會產生。而且有時抓到的酒駕者,未必產生交通危險性(因為未受酒精影響)。最後,高度的臨檢常常只有象徵性的嚇阻,卻無法達到高度嚇阻。

因此,回到卡車司機的例子,我們應該是探究酒駕的原因,而非一味地提高刑度。喝酒是台灣文化的正常現象,開車也是,因此兩者的結合常常被視為理所當然。當人們沒有道德動機或外在的直接制約,喝酒開車就變得跟滑手機過馬路一樣自然。

「公眾道德譴責」(moral opprobrium)就是對此而生的政策。道德譴責未必需要高度的刑度配合(像內線交易,即使有高度的刑度,卻常常沒有高度道德譴責)。研究指出,公眾道德譴責越高,酒駕的機率越低。當你準備喝酒開車時,朋友鄙夷的眼神可能比提高刑度更有效果。另外,以稅收方式令業者提供代叫計程車服務,加強賣酒予未成年的管制,或者改變勸酒習慣,落實指定駕駛,都被證明極有效用。行政罰(吊銷駕照,以超速等事實預測酒駕機率並扣除駕駛點數)因為迅速確實,嚇阻效果也遠比提高刑度來得好(但須注意一事不二罰的問題)。而透過日新月異的科技,例如用手機酒測或使汽車因酒氣無法發動,都能夠確實地減少酒駕傷害。

這些政策的交叉配合,以及生命教育政策的落實,才能在長期上形成「生命尊重」的思想,也才能確實地保護一般大眾。至於酒駕的刑度應該回歸刑法的正常量刑,而不是無線上綱來討好民眾。

希望這樣的解析,可以回應到網友對酒駕予以重刑化的問題。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