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餿水油事件到食品業的「公民經濟」(下)

友善列印版本

台灣食品業的重生道路

重建台灣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其實已是馬政權以外的全民共識。問題不在改革與否,而是這個改革的過程是由什麼社會力量來主導,而重建的食品治理體系,是否能切實地保護廣大的消費大眾的人權,同時也對食品產業中的中小企業形成公平的遊戲場。食品治理,不但是涉及消費者人權的戰場,同時也是經濟上反壟斷的戰場!

這次的食安危機,相較於之前的食安危機,對小型食品企業,乃至攤商的衝擊更大。這次的食安危機,重災區是大街小巷的獨立餐飲服務業(包含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以來,就不斷打擊的攤商),接著是各種逐步企業化經營的「老牌傳統名店」。易言之,食品業中最具有在地經濟屬性的。那麼,大型食品企業呢?那些以超商與超市為主要通路的、大量製造的現代食品產業組織,還有各種帶有潮店性質,依靠現代公關技術支撐營運的連鎖餐廳,可能反而會是最終的獲益者。微妙的是,這些企業泰半可能不是覬覦可以出口到中國市場,或者就是希望能到中國投資,藉此快速擴大企業規模。也就是,這些企業同時也是馬政權的服貿協議與自經區計劃的支持者。

其實,在各國的「食品資本主義」的歷史中,大規模的食安危機,就經常是促使產業結構更加趨於集中化,乃至壟斷化的「契機」—要直到晚近各種綠色消費、道德消費的公民運動興起,著重如何強化各種在地的農業生產者和體現在中小業者身上的地方飲食文化,這種局面才改觀。如果沒有強盛的公民運動,台灣的食品安全治理無疑地將會加速腐化,直到與「中國標準」趨同。然而,也正是因為台灣正處於中國資本過度積累,而不斷進行國際兼併的情勢下,公民社會在推動新食品治理體系的時候,就需要特別注意:如何不會使得新的國家管制政策成為產官學集團的禁臠,無意中加速食品產業的壟斷化趨勢。

就整體的改革方針而言,在政府管制的架構上要能做到以政府規範提供有效的誘因,來引導企業將消費者的健康考量納入成本結構。對此,如台大公共衛生學院吳焜裕教授所言,該讓政府承擔起職責,建立一套有效機制來監測管理食安。其次,必須從源頭阻斷無良企業取得餿水油的管道。在這點上,日本和英國的做法就都是可參照的現成範例:將餿水油或地溝油回收,加工為生質能源,兼顧食品安全治理與環保的要求。

而在強化國家管制的基礎上,再來才是依賴企業社會責任的自律機制。政府機構過去將 GMP 協會視為是政府與產業間的橋梁的想法,本身就是危機的源頭之一。今後,任何的食品認證機制,不管是否獲得政府承認,都該斬斷過去的產官學利益共犯結構。總之,「產業自律模式」——這個經濟部官僚所唯一認知的「自律機制」——該被淘汰了,「社會性的自律機制」該上場了!

工業局補助成立的 GMP 協會,應當立即改組,納入消費者、中小企業及店家等利害關係人的代表。即便將來行政院決定廢除 GMP 認證,而另由衛福部建立新的「自主管理」體系,也當如此。唯有納入這些產業界之外的利害關係人,才可能結合消費者的道德消費力量,而相對於國家管制,形成「社會性的自律機制」。唯有如此,我們才可能在食品安全的治理上,去調整「資本主義經濟」—「民族國家權力」—「公民社會治理」三者之間不對稱的關係,進而經由三方的對話與協商,讓公民社會的監督同時拉動怠惰的政府部門與企業部門,在食品業中打造出具有真實社會動力的企業社會責任文化,讓好企業出頭,並加速淘汰無良企業,在食品產業中打造出「公民經濟」的新典範。

為著讓公民的道德消費能構成企業不可忽視的力量,法律層面的變革,也是必要的。法務部應該盡速通過專法,保障採取公益通報行動的勞工。其次,在食品安全案件上,加重刑事處罰,只會讓不良企業有機會拿員工當替罪羔羊。因此,要有效阻遏不良企業,就應該採取「企業無過失責任」的觀念,對黑心企業採取高額罰鍰、吊銷執照或暫停營業的處分。進一步,還應該考慮修改公司法,確立公司董監事和高管,在國際公認的企業社會責任事項上(包含對國際人權規範的尊重),也必須善盡其「注意義務」。

最後,在大型企業主導的認證體系之外,我們還應該有公民社會組織或者社會企業出來,仿效國際性的公平貿易認證,建立台灣本土的「公平貿易」認證體系,從各種農業食材的生產開始,在產銷的各個環節嚴格把關,讓生產者都能獲得合理的報酬與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將民眾眾健康與永續發展結合起來。只有以「食品民主」為前提,以「食品治理的民主化」為前提去重建食品治理體系,而不是不斷重蹈覆轍,逐步向「中國標準」看齊,我們才能將社會大眾因為失能的政府、短視的媒體而激化出來的「道德恐慌」轉化為社會前進的基石,並在「中國因素」不斷席捲台灣的時刻,讓台灣食品業走出無法被取代的「責任型競爭力」(Responsible Competitiveness)。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