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撲馬想想】從氣爆到豬油爆—台灣還能繼續爆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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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蝦米無法對抗大鯨魚

在1970年代的古典法律社會學中,經常提出在法庭上,小蝦米(The Have Nots)無法對抗大鯨魚(The Haves)的研究,理由不外乎有三:一是大鯨魚經常打訴訟,對於遊戲規則非常熟悉,知道如何遊走於遊戲規則,製造對自己有利的型態,二是法院的判決與判例通常是由大鯨魚所建立:既然大鯨魚常打訴訟,他們即使敗訴,也可以建立將來對自己有利的規則,而法院在案件眾多的情況之下,很容易就遵循過往判決,延續對大鯨魚的有利環境。三是小蝦米的律師通常沒有什麼動機或資本去規劃未來同樣的訴訟,反觀大鯨魚的律師卻有強大資本著眼於未來,進而規劃一個讓大鯨魚可以舒適拉屎的空間。

如今,這些研究已不侷限於法庭內。由於法律存在於日常生活中,我們連呼吸都可能受到法律的規範(例如空氣品質的法規)。而所謂的「大鯨魚」,不僅僅是擅長在法庭上攻防,更擅長的是在平日建立好對自己有利的規則,並且培養特定的機構文化,如此百密而無一疏,一旦有什麼事情「爆」了,也可以全身而退。

台灣的大鯨魚

現今台灣面臨的傷害,比單純資本主義下(或新自由主義)的大鯨魚所製造的苦痛更為嚴重。首先,在兩蔣時代,台灣特定的幾隻大鯨魚,靠著產業黨國化以及中央與地方的利益輸送而壯大,這些黨國產業(如石化業)成為大鯨魚之後,建立了對自己有利的遊戲規則,而隨後加入該產業的業者(小鯨魚)利益均霑。為了搭配演出,台灣亦在該時代生產了一批技術官僚,在回應各項黨國產業爭議的時候,做出對該產業有利之法學解釋,久而久之,這些大鯨魚在案件爆發時已有一套SOP,人民也對這套SOP習以為常。最後即使台灣產業未轉型,勞工條件不提升,最低工資不調漲,也未見多少反抗聲音。這種類似殖民的文化出現在號稱民主的土地上,頗為諷刺。

當這種文化已經由法規與機構定型的時候,因應這些文化所生的業者當然可以恣意的玩弄法律來逃脫責任,而技術官僚們也繼續透過法條的說文解字給業者生存的空間。食安方面,先用「不知情」來逃脫故意,再用「早已建立風險審核機制」來逃避過失責任,進而濫用風險評估,請御用專家甚至技術官僚表示「該產品並無害處」,最後還可以放個大絕招:「我們也賣飼料,乃受飼料管理法約束,非食安法所管」(兩者規範程度不同);而詐欺部分,除了用標示來證明透明化之外,更以「我們也是受害者」之姿來逃脫主觀犯意。食安法好不容易建立諮議委員會,卻久久開會一次,推說人手不足,且獨立性亦受行政機關干擾。這種風險評估根本加大了書本的法律(law on the books)與執行的法律(law in action)之間的落差。

如此一來,等到證據送到法庭上時,法官只能看到優美但是虛假的審核機制,以及看似客觀卻受操縱的風險評估。因此別說什麼恐龍法官了—面對這些產業與法律互動後的殘渣證據,法官又要怎麼審判?

重刑化無法解決問題

我在之前毒品一文當中,已強調重刑化乃逃避政府責任的最佳範例。食安問題亦然,如果只是加重刑責,對於大鯨魚來說根本沒有任何意義,在台灣建立的法律文化當中,他們仍然以受害者之資繼續經營,並高舉消費文化,以特價(買一送一)來維持消費穩定。提高刑度一事,只是讓人民再度忽略食安法與廢棄物清理法的真空地帶,而加重懲處的語言,只是讓我們再度忽略產業不正義所帶來的惡果。

從兩蔣時代延續出來的產業法律文化,已經不再是藍綠問題,而是霸權延續問題(畢竟屈居國會少數的民進黨仍不時送出助攻)。氣爆問題已經顯露產業分贓的問題,而餿水油事件的法律責任釐清更凸顯當年培養技術官僚的缺失。而台灣,已經沒有本錢再爆下去了。

持續侵害人權的黨國遺毒

當年所遺留下來的立法真空、技術官僚的法律解釋、執行法律的漏洞、以及受操縱的風險評估,至今並沒有任何的改變,甚至已經變成醜惡的產業「在地」化。藉由預算/人手不足等藉口,我們就眼看著各式各樣的大鯨魚不斷地鹹魚翻身,侵害人權。我們的法院在看著大鯨魚流走之時,卻不斷地判著小蝦米各式各樣的詐欺犯(註一),使其墮入萬劫不復之地。

黨國侵害人權不是只有在過去,其遺留下來的文化更是侵蝕人權於無形之間。餿水油有多恐怖我不知道,但是不斷詐欺人民卻無法控管才是真正的恐怖—尤其這個詐欺是不分政府與企業時。轉型正義不是只有針對政治迫害而已,政治迫害當中所創造的利益分贓、產業文化、歪曲法律與錯誤執行,都必須一併改造,否則都只是口號而已。而在這個時候要緬懷蔣經國時代的政經結構,似乎有點…

最後,正如想想專欄作家Mattel所言,我們現在面對的已經不只是黨國遺留的霸權而已。我們的政府與企業(大鯨魚)除了服膺於這個法律文化之外,更服膺於更大的一個黨國霸權:中國。馬政府降低食品安全藥物殘留標準,放寬農藥許可,都是例證,更不要說美牛事件時,吳育昇的作為,又是向另一個霸權(美國)低頭的案例。如果國際的力量台灣難以抵擋,但至少對國內的霸權,應該努力嘗試抵抗一下吧?

註一:我國法院長期將不知情的販賣帳戶者判作「詐欺取財罪的幫助犯」,卻放縱白領犯罪的故意犯。日前透過多位律師、民間團體以及立委的努力,已經漸漸翻轉這種司法歧視結構。然而,正如本文所指出的,操縱呈堂證據的產業結構與文化才是主要敵人,如果法院針對故意能夠維持一貫的認定見解,那麼改變白領不法行為的立法漏洞與執法真空,將是下一個主要戰場。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