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與無罪推定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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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民眾自訴江宜樺等行政首長在324流血驅離事件中涉及殺人未遂,行政院長江宜樺被台北地院傳喚出庭受訊後,刑事訴訟體制中的自訴制度遭受前所未有的攻擊。事實上,自訴制度並非第一次受到批評,實務界一直有自訴制度易受濫用,讓人可「以刑逼民」的看法。但說自訴制度違背無罪推定原則,這應該是史上頭一遭(參見:李念祖,〈自訴制度的復仇情結〉,風傳媒,2014年08月26日)。

提出這個主張的李念祖律師否定「自訴可讓被害人為疏於追訴犯罪的檢察官補位」的通說見解,強調 「檢方縱放犯罪一定是例外情形,如果說是要防檢方縱放之弊,那就必會為了例外而犧牲原則。」他認為,「檢方不發動訴追可能是因為縱放,也可能是因為罪證不足。而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決定,則可能遠比不上檢方客觀專業,法律用自訴為公訴補位,必是以為『寧可錯追也不欲錯放』;但是無罪推定原則恰是『寧可錯放也不可錯追』。自訴制度必會背棄無罪推定原則,其故在此。」

上述論證從邏輯角度來看引發幾個疑問。首先,自訴跟錯追有什麼關係?在檢察官不想起訴的時候,讓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追訴犯罪,固然可籠統地稱之為「不要錯放」,但這裡哪個部分或哪種情狀可被定義為「錯追」?「錯追」是發生在自訴提起的那一刻,還是法官不顧證據不足,任意定罪才叫錯追?如果說浮濫自訴本身就叫「錯追」,因此違背無罪推定原則,那麼,檢察官也有濫訴的可能,所以公訴也因此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其次,既然李律師無法否認現實上存在檢方縱放罪犯的可能性,設計自訴制度,提供被害人自救的方式,正當性究竟有什麼欠缺?如果擔心自訴品質低落,修法之後,自訴不都已經是採用強制律師代理了(不論是否有歧視弱勢被害人的問題)?如果擔心自訴人濫用制度,立法者不也要求法官在審判程序正式開啟之前,審查自訴程序是否被濫用?

李律師又說,「 犯罪被害人很可能欠缺足夠的理由或證據,只憑自信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容許法官可以不傳被告到庭而先聽自訴人的一面之詞,一方面這是明文容許偏聽了;另一方面這若是希望法官立於類似檢察官行偵查的地位審查自訴是否達到起訴的門檻,也不能避免法官因為同情自訴人是被害人,而自居檢察官的位置思考如何搜集證據才能將被告入罪。此際的法官,其實已然脫離無罪推定原則,搖身一變成為慣於推定有罪的檢察官,又怎能符合憲法要求的正當刑事司法程序呢?」

刑事訴訟法為了避免濫行起訴,增加法院負擔,也為了避免被告因浮濫起訴徒增訟累,在公訴設有起訴審查制度(刑事訴訟法161條),在自訴也訂有類似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1項要求法官先行在準備程序中訊問自訴人、被告與調查證據,第2項要求法官不要先傳訊被告。這些規定與其說是為了厚待自訴人,毋寧說是為了保護被告,減輕法院的案件負擔。退一步論,即便法官在此真的只聽自訴原告一面之詞,檢察官起訴不也都是一面之詞?起訴審查的目的只是為了確認自訴人是否具有足夠的證據起訴,證據門檻本來就比較低(在美國法上只要求 prima facie evidence),在此階段並沒有必然要傳喚被告。法官若在此階段傳喚被告雖然會造成被告的負擔,但也給了被告一個在準備程序中阻止審判程序繼續進行的機會。

偏聽真的會產生問題的,是在審判程序,而不是在準備程序。如果李律師擔心「法官脫離無罪推定原則,搖身一變成為慣於推定有罪的檢察官」,那麼該支持的應該是要求法院審理時採取徹底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尤其不該替檢察官進行證據調查與詰問,怎麼會用這點來反對自訴的準備程序呢?

至於法官可能因為同情被害人而鬆弛對於證據的要求,我完全同意這個質疑,杜氏父子就是因為這個而死的,徐自強與邱和順等人也因為如此而被定罪。但這些人通常是在社會底層,無權無勢,通常不受法官信任,當然也不會受到法官的同情。那些有輿論、律師與隨扈多層保護的官員,需要擔心這個問題嗎?即便撇開李律師應該念茲在茲卻沒明講的324流血驅離自訴案不論,統計上,自訴的定罪率高於公訴嗎?實務中,法官究竟比較相信檢察官的起訴舉證還是被害人的起訴舉證?

李律師還問到,「(被害人)沒有刑罰權,有什麼理由成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呢?」 李律師恐怕混淆了國家刑罰權之擁有,以及國家刑事訴訟程序之開啟這兩個概念。當代國家固然毫無例外地宣稱對於刑罰權擁有獨佔的權力(合法暴力的獨佔),但對於刑事訴訟程序的開啟方式並無一致的作法。有些國家採取公訴獨佔,譬如美國,有些國家保留自訴制度,譬如德國、法國,德國甚至讓被害人透過訴訟參加的方式參與公訴。那些採取自訴公訴並行的國家,傾向於認為告訴與自訴一樣,都是限制國家追訴權力行使(過與不及)的重要機制,從未聽聞有人質疑自訴制度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至於李律師說自訴制度混淆賠償與懲罰,在民事懲罰性賠償與緩起訴制度可處以賠償被害人之負擔等規定出現後,民事賠償刑事懲罰恐怕早已不是李律師所想像的那樣二分。李律師提醒大家,「曾經注意過現行刑事訴訟法是如何鼓勵犯罪被害人使用自訴制度嗎?提起自訴的犯罪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的請求,而不必負擔單獨提出民事賠償之訴所必須支付的訴訟費用。這正是司法實務中慣見發生「以刑逼民」現象的淵藪。」要說這樣的設計可以鼓勵被害人提出自訴,李律師好像忘了,自訴人要先花一筆律師費,才可以免繳那筆訴訟費用。律師費真的比裁判費划算嗎?

這個月來對於自訴制度的批評,明顯因為江宜樺院長出庭323流血驅離事件自訴案而引發。批評者指控偏綠的律師團操弄自訴程序,癱瘓政府,讓司法介入政治,讓國家沈淪。批評者顯然認為這個荒謬案子應早以不受理被法官駁回,法官沒有這樣做,居然傳喚行政院長出庭,法官明顯存有偏見。前監察委員李復甸甚至公開投書,嚴厲批評法官濫權,自甘墮落(參見:李復甸,〈法官濫權 自甘墮落〉,《中國時報》,2014年8月17日)。

然而,這個自訴案真的毫無正當性可言嗎?林鈺雄老師曾在2014年4月7日投書《自由時報》(〈追究國家暴力 不能裝聾作啞!〉)裡引用「柏林圍牆射殺案」,說明德國檢察官一舉起訴命令系統的所有上下級,從實際執行者、各級命令者到最高層領袖。倘若江宜樺在324事件中的確下達限時不擇手段驅離的命令,要追究江宜樺的刑事責任並非不可能。既然他國有此案例,學說上也有此說法,那麼當天的狀況究竟是怎樣,江宜樺院長是否應負責,在訴訟中應被釐清,如何說此一自訴案就是為了恫嚇被告?

事實上,法院在準備程序中傳喚江宜樺院長,正是給江院長一個釐清的機會,這樣的做法並未違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甚至可認為是對被告的一種善意。嚴詞抨擊法官違法濫權,甚至指控自訴制度違背無罪原則,這樣的說法反倒讓可能的國家暴力的被害者求助無門,讓可能的國家暴力的犯罪者逃避應有的罪責,讓台灣的司法離正義更遠,讓台灣的民主政治更顯沈淪。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