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撲馬想想】 人渣V.S.台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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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認為,馮光遠罵盛治仁「人渣」構成公然侮辱的「人格否定」,拘役20天。

我國目前有侮辱和誹謗兩種不同的犯罪。如果今天某公務員根本沒收錢,我卻說他收錢,這會造成具體事件中名譽的損害,因此藉由虛構事實來破壞他人具體的名譽,就是誹謗罪目前存在的目的。

但是侮辱就不一樣了。侮辱跟事實無關。例如馮光遠罵盛治仁是人渣,法院不用去調查「盛治仁到底是不是人渣」這個事實。就像鄉民們罵連勝文是神豬,法院也不用去抽取連勝文的DNA,然後比對其跟豬的相似性。你罵高義雜碎,也不用真的去認定雜碎的程度多高。

所以最後侮辱罪存在的意義,就像法院說的,只能限定在「人格否定」這種意義上。問題是,法院怎麼認定人格的否定?我們總不能在馮光遠罵完盛治仁人渣以後,然後開始做民意調查:「因為馮光遠事件,認為盛治仁不是人的請舉手」吧?

因此在這種困境之下,法院只能用「貶損他人社會評價」這種抽象的方式來認定有無侮辱。但是這只是套套邏輯,沒有解決人格如何認定的方式,所以最後常常看到一些荒謬的判決,連罵個髒話都可以成立公然侮辱。之前對劉政鴻擺設靈堂,說其「豺狼治國」不構成公然侮辱的法院見解,果然是曇花一現。

事實上,沒有人會因為被罵人渣就變成沒有人格。「高義你他媽雜碎」這種氣話也不會把高義變成無人格者。人格是天然成分,是每個人都具備的人性尊嚴,因此只有在貶損「社會大眾普遍對某群體認知」的評價時,才有機會構成所謂的「侮辱結果」。

法院的「貶損他人社會評價」這個標準,其實應該要轉換成「貶損社會普遍對某群體之評價」,例如罵「妓女都不是人」,就是將該群體(性工作者)的人性尊嚴做出有階級的闡述,所以像「台八子、外省豬」這種闡述,才是危險的歧視言論,才是我們應該正視的「侮辱」,因為這種言論才會真正傷害到人們所共享的天然成分。否則,如果只是針對單一事件,指著對方的鼻子罵個「白癡」、「腦殘」等等,根本不可能去降低該人所屬群體(種族)的社會評價,那麼當然也不會造成社會「廣泛人格貶損」之認知。

因此,兩人互罵,兩人的具體名譽或許都會貶損,但人性尊嚴(人格)均在,根本不用出動侮辱罪來處理(兩人仍舊具備基本人格)。說穿了,兩個人所屬群體的評價沒有社會認知的貶損。所以,兩人因為某些摩擦互罵都是具體事件,都應該只有誹謗罪的問題(看有無虛構事實去貶損他人具體名譽)。如果不構成誹謗的話,刑法根本不需要出動。

以目前的情況來說,侮辱罪如果搭配現在的政經結構,完全就是被濫用在對上位者的「不尊重」上。把「以下犯上」透過公然侮辱的提告來展現,反而變成台灣常態,而一般人民之間的互罵也因此遭受波及。我之前撰文寫過言論自由不平等問題,而公然侮辱罪很容易加深這個既有不平等結構。法律如果不把發表言論者的地位與被侮辱者的地位放入考慮,則侮辱罪的適用將大有問題。

說真的啦,這種罪不如廢掉,在外國立法例上,侮辱多半都是民事賠償問題,根本不需動用刑法。如果此罪不廢,建議把公然侮辱罪轉型成「公然族群歧視條款」,否則,這種罪根本不夠格放在「刑法」這部法典裡。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