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撲馬想想】 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vs. 無法可管嘿嘿一笑

友善列印版本

前陣子王丹想要回台就醫,但缺了回美證,基於美方作業緩慢,因而公開請求台灣移民署通融,被許多鄉民認為是「耍特權」。而移民署大義凜然地跟王丹說道:「很抱歉,一切依法行政,恕難辦理」。

而這陣子震驚全台的高雄氣爆事件,在最後究責之時,經濟部竟然兩手一攤,說石化管線「無法可管」,而對於公布管線一事,竟然是「基於國安,不便公布」。

 

然而,「法律」二字在這兩個案例上,是包著糖衣的毒藥。

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健保的精神是,讓居住在同一個地區的人以保險的方式,共同承擔疾病的風險,並予以有效控管。因此,若拒絕某地區內特定居民的健康保險,反而會造成疾病的危害,基於此,在台中國學生理應享有健保(至於是否提高其健保費,是另外一個議題)。如果王丹有居住的事實,也將返回台灣,當然享有健保的權利,這跟國籍無關。所以,王丹的問題是,是否可以請求移民署「通融」,在沒有回美證的情況之下,迅速回台就醫呢?

由於王丹的案例特殊(他雖有中國籍,護照卻被取消),法律並沒有針對此作詳細的規定。既然沒有詳細的規定,我國移民署就直接用法律規定和國際慣例回絕,說:「很抱歉,只能依法辦理」。套句馬英九常說的話,就是「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法律的魔鬼,就藏在「依法行政」這個細節裡,而這也是法律的極惡精髓。如果法律沒規定,主權者可以說:「依法行政,謝謝指教」,反正法律沒說,「沒說就是不可以嘛」。反之,主權者當然也可以說:「既然沒有說不可以,那就可以啊」。簡言之,主權者才有力量決定合法與否。例外還是不例外,是主權者說了算。

特權 vs. 法之例外

那麼回到王丹的案例。首先,這當然不是特權事例。當你上氣不接下氣,衝到公家機關辦理文件,卻發現對方準備下班時,要求通融也不是什麼耍特權。特權乃指上對下,用權力換取利益的行為(例如吳敦義的孫女機場護照事件),王丹對台灣政府,又是什麼上級機關了?這種「特權說」,只是迷惑討論的字眼罷了。

因此真正的問題是,假設法律真的直接明文規定「沒有回美證,就不能入境」呢?那麼移民署的「依法行政,謝謝指教」是不是就很理直氣壯了?那也未必。事實上,移民署可以自己創設例外,例如,用王丹申請回美證「收據」暫時代替回美證(事實上美國也規定申請即可離開美國),或者以醫療人權當作理由,「以彰顯人道構成法律的例外」,讓王丹暫時先回台。簡單來說,只要主權者能夠想得到堅實的理由,只要這個理由符合基本人權,就可以輕鬆地創設法律的例外(法之例外)。這是更高級的主權者力量。此時,法律已經不是問題,而是法律背後的主權與價值的力量彰顯。透過法之例外的宣稱,達到價值角力的過程。

後我們也看到了,王丹用人道理由向美國政府要求加速回美證的辦理(因為台灣政府仍舊堅持依法行政,一定要有回美證才能入境台灣),結果原本需要約三個月辦理時間的回美證,美國政府三天幫王丹辦好。同樣是主權者的力量,美國的選擇和台灣的選擇顯然大不相同,最後彰顯的價值也更不相同,當然美國人也不會說王丹在美國耍特權。

既然這並非特權事件,台灣政府又可以透過法律選擇其要彰顯的價值,為何高呼人權立國的馬政府,卻自我閹割,選擇了「依法行政,謝謝指教」呢?事實上,這一起政治事件,法律只是配角罷了。如何創設法律的裁量空間,如何創設法律的例外,是背後的政治力量與價值,最終台灣政府選擇了什麼價值,答案應該很清楚。

無法可管,嘿嘿一笑

同樣地,在高雄氣爆事件當中,透過法律的說文解字,經濟部宣稱丙烯無法可管,此又是一個依法行政,謝謝指教的經典案例。刻意地透過對法律的限縮解釋,依法行政變成了無法可管,最後成為推諉卸責的工具。而當要公布石化管線之時,主權者卻又創造例外,宣稱基於國安,「例外地」不願公布。此時,不公布管線背後更堅實的理由,或許是會影響房價,進而破壞資本主義的結構吧。當裙帶橫行之時,破壞資本主義的規則或許更是主權者的大忌。

此時我們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的例外,仍是由主權者所決定。有理由可以創造例外的時候不願創造,無理由可創造例外時卻無中生有,事實上這跟獨裁並沒有兩樣。更恐怖的是,台灣的主政者運用法律的「例外與否」之標準卻是驚人的一致:看到利益就眼開,遇到人權就轉彎,碰到統獨就打壓,而理性的中間選民卻享受著這個「法治的一致性」(治理理性)。

透過法律去操縱價值觀,透過法律去操縱例外與否,或許才是現階段最恐怖的殖民政策。我們常高呼「不問藍綠,只問是非」,但是這個「是非」的恐怖標準被隱藏在理性的法律糖衣之下。當主權者(殖民者)透過法律操控著何是何非的價值,當「區別藍綠」的標準跟「區別是非」的標準殊無二致時,那又怎麼「問是非」呢?

因此,如果基本價值(是非標準)無法透過法律由下而上地(而非由上往下地)展現力量,那麼法律最終就會淪為統治工具,然後我們將繼續沈迷在「依法行政,謝謝指教」的幻覺裡。要抗拒這種透過法律的價值洗腦,以後看到「依法行政」或「無法可管」的時候,或許都應該先思考一下背後的價值,而不應自認是法治國家而沾沾自喜。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