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改革公保 救不了勞保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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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勞保破產危機引發的社會焦慮,有逐漸轉移為改革公保退休制度的呼籲。這種趨勢對公保退休制度合理化,以及改善政府的公保財務負擔,的確可能帶來正面影響。但無助於解決當前勞保財務危機,只是讓勞保問題失焦而已。

公保退休制度的部分優渥給付,如果重新檢討或改正,或可避免公保財務失衡,自然能減輕政府的財務負擔。但即使如此,不表示勞保財務得以因而改善,甚至不表示政府因為公保財務負擔減輕,就有能力承擔勞保虧損。因為勞保的被保險人約有九百萬人,而公保只有約五十萬人。兩者差距過大,用公保財務責任挹注勞保,其效果無異於杯水車薪。

所以公保財務危機固然需要解決,勞保財務危機更為嚴重,更需要檢討解決。其實不只這兩個保險制度需要檢討,其他軍、農保,甚至國民年金保險,恐怕都需要檢討。

檢討的重點至少有兩項。其一是過去精算的財務收支變數,因為經濟環境變遷,包括低利率等因素,是否已經形成如今收支失衡的結構性因素,因而必須重新調整。其次是過去精算的基礎,是根據當時所推估的人口老化與平均壽命。如今這些推估基礎是否應該要有所調整。尤其台灣近年少子化現象嚴重,這類因素都必須納入精算基礎,重新檢視。

相對於公保或其他保險,勞保還有一些獨有的問題,需要同時檢討。例如,許多沒有參與勞動市場的非勞動人口,卻能以加入各個公會方式取得勞保資格,並享受勞保退休給付。這些浮濫投保現象如果不能處理,很難寄望勞保財務負擔得以有效改善。

無論公保、勞保以及軍、農等保險制度,都是社會保險,所以都應該兼具福利與保險等雙重性質。因為具有社會福利性質,所以政府勢必得承擔部分經費。又因為具有保險性質,所以各個保險必須自行承擔最終財務責任。公保不能因為雇主是政府,就由政府承擔全部責任。勞保也不能因為大到不能倒,所以將最終財務責任丟給政府。

其實由政府承擔責任,就是由納稅人承擔責任。這種思維等於是將社會保險完全視為福利,而非保險。結果必然是被保險人繳得少,領得多,終將拖垮國家財政。

何況如果將不同的退休給付制度都視為社會福利,都由政府承擔最終財務責任,那麼為何軍、公、教、農、勞等退休人員,只是因為退休前職業不同,就可以享受不同的社會福利待遇。這正是如今公、勞保陷入對立的癥結所在。

所以任何退休保險制度,都不應只有社會福利性質,還需要具備財務平衡的保險性質。如果背離上述原則進行改革,台灣將很快淪為另外一個希臘。

(本文轉載自今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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