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於恐懼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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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社會、令我們悲痛不已的北捷殺人案發生一周以來,社會大眾不斷地思考該如何避免類似的悲劇再度發生,但就在這種情緒激動的時刻,我們更應該謹慎思考政府的一系列措施是否真的是我們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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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常說,憲法1應保障我們免於恐懼的自由,但現在我們面臨了兩種恐懼,一種是免於下一個無差別殺人的恐懼,而一種是免於國家機關擴權的恐懼。不過,憲法的基本精神在於保障人民不被政府公權力濫權侵害,因此是對政府公權力的限制。就像電影《V怪客》和小說《1984》中所描寫的、就像白色恐怖那樣,政府運用公權力莫名把人抓走,憲法讓人民免於的主要是這種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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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人民的恐懼也需要被處理,這樣的言論是否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還是它已經是一種需要被「預防性羈押」的犯罪,依照法治社會的概念,應該要用最嚴格的標準來看政府是否濫權,畢竟政府違法和人民違法的嚴重性完全不一樣,因為政府一旦違法對人民和社會侵害的程度比個人大的多,所以要用更嚴苛的標準看待政府。

本文主旨並不在於論證檢警的行為是否過當,這件事要留給法界依據專業來討論。在這邊只想提醒大家,北捷殺人案造成社會極大的恐慌和憤怒是事實,但歷史告訴我們這種情況政府很容易利用社會的情緒來擴權,就像希特勒當年一樣,利用國會縱火案進而讓納粹黨成功修憲,以合法的方式建立獨裁政權。因此我們要特別小心,儘管在恐懼與悲痛之中,還是不能失去理智全面合理化政府在這過程中違法擴權的行為。

無論如何,蕭同學的言論是否構成恐嚇的認定應該要很嚴謹,而不是任由恐懼讓我們急著尋找表面的安全,在直觀認為「警察幹得好!」的同時能稍微停下來想想:「這樣做真的沒問題嗎?」無論最後檢察官是否做出起訴2、無論事後警方是否被要求檢討,隨時注意政府可能的濫權永遠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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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預防手段」出現其實不意外,太多電影都描述過這種場景了,真實世界也不遑多讓,在當年白色恐怖寒蟬效應之下,只要國民黨想讓某些人消失,直接抓走隔天再公告他們是共匪密謀造反,蔣介石簽個字兩槍就結案了,媒體清一色告訴我們一樣的故事:這傢伙死有餘辜。

拜網路科技所賜,這種事情在現代的台灣很難發生,但我們可以發現,政府濫權比我們想像中的容易很多,然而去「發現」政府有濫權的這件事、以及去「阻止」政府濫權反而是非常非常困難的事情。例如張慶忠三十秒就毀掉台灣民主法治,但我們卻需要動員五十萬人起來反抗政府才能修正這個錯誤。

現在「高危險群」瞄準誰,誰就要小心囉,「街友、精神病患及反社會、高危險群」都被標籤出來了(延伸閱讀─風中物語:犯罪者的標籤 跟你一樣嗎?-風傳媒 ),哪天政府會不會把像陳為廷這種用鞋子攻擊官員、蛋洗縣政府、占領立法院的傢伙們標籤成「反社會高危險群」。?

當然我們會說,政府不會白目到把社運人士標籤進去,這樣做會一定引起另一波反彈,但站在憲政的立場是不應該讓政府在「合法範圍」內作出「可能」侵害人民權利的事情,也就是說我們不應該「相信政府不會亂來」於是開放某些權限給政府,而是應該把政府權力縮限在「絕對不能侵害人民權利」的前提之下,才是符合法治社會的規範。

傷痛之後,我們每個人都在尋找讓自己免於恐懼的方法,而此時政府正利用這種恐懼取得人民的支持,以預防犯罪之名,一步步打造對付「潛在罪犯」的工具,並取得使用它的權力,但是這種工具同時也能是政府「對付異己」的武器。我們都希望擁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但是否應該用更多的恐懼來挽救瀕臨崩解的社會信任與連帶,是我們應該共同思考的問題。

 

註1中華民國憲法並未明定「免於恐懼之自由」,這句話是二次大戰中由美國羅斯福總統提出「四大自由」之一,而後被聯合國人權宣言重申為「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引自維基百科)

註2新聞報導檢察官「認定」並移送地檢署偵辦中,但尚未做出起訴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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