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罷免權自己救,搶救被閹割的罷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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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十七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但長久以來,台灣民主政治的發展,著重在「選舉的競逐」,民主運動也是透過一次次的選舉動員而取得發聲機會,選舉成為台灣人參與政治的主要管道,但時到今日,萬年過會已被成功改選,政府職位上至總統,下至村里長無一不是透過選舉產生,甚至我們會將兩次政黨輪替視為邁入先進民主國家之林的體現,但民意政治是否真被落實?相信很少人會給予肯定的答案,民意政治虛化的原因固然無法單一化,但政治責任課責的欠缺是其中的關鍵。
 
其實對於民意代表政治課責最常見的回應是「用選票給教訓」,這個看似簡單又直覺的回答,不免讓人有以下幾點疑問:
(1) 何時可以派上用場:下次選舉;
(2) 下次選舉要隔多久:四年;
(3) 四年是多久:足夠讓一個大學生畢業。
 
試想如果一間公司的董事長不適任,卻一定要等到下次改選時才能換掉他,相信股東們都不會同意的。同理,這種「用選票給教訓」的作法不能說不對,也不能說沒用,但就是緩不濟急。
 
由於台灣民主政治發展的軌跡基本上是依循著「選舉競逐」的路徑,因此,對於民意代表責任政治的課責也多依循同一道路。然而,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有罷免權,憲法第133條更明文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大法官解釋曾闡釋本條用意在於「選舉人得就其(按:民意代表)言行操守、議事態度、表決立場予以監督檢驗,用示對選舉人應負政治上責任。」既然如此,即使不是在選舉期間,人民也可以透過罷免權的行使,來促使政治人物負起政治上的責任,而罷免所要求的責任不是「道歉,下次改進」的課責,而是「下台負責」。
 
「下台負責」是大家朗朗上口的口號,但真正落實的恐怕只有行政部門的政務官,然而,真正為了政策成敗而下台的政務官恐怕少之又少,多數下台的原因是「看老闆臉色」。然而,最該「看老闆臉色」的民意代表卻最往往是最不甩老闆的一群人,選前拜票鞠躬哈腰,選後卻將選民晾在一旁, 面對選民的質疑與責難,卻經常是一副有恃無恐的模樣,選民竟然也莫可奈何,只能期待下次選舉「用選票給教訓」,這中間的關鍵就在於我們的罷免權長久以來「有名無實」。
 
關於罷免權的行使,憲法有規定,大法官也有解釋,甚至我們還制定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來規範罷免的事宜,制度看似完善,但其實這是一部「只有選舉沒有罷免的選罷法」,說沒有罷免當然不是說條文中沒有規範罷免,相反地,條文中不但有而且還鉅細靡遺,但卻加諸重重的門檻與障礙來阻礙人民罷免權的行使。
 
台灣首次大規模罷免民意代表(立委)的活動是在1994年,當年台灣環境保護聯盟針對四位擁核四的國民黨籍立委發起罷免活動,就在活動如火如荼進行之際,國民黨在立法院以多數優勢通過兩項修正案,分別是禁止罷免投票與其他選舉合併舉行及罷免案投票率須達50%,這兩項修正案的影響,不僅成功阻止當時罷免擁核立委的行動,更讓選罷法從此成為一部保護現職公職人員任期可以做到屆滿的「防罷法」。
 
自此之後,台灣社會就沒有再進行過嚴肅的罷免立委行動。直到去年憲法133聯盟推動罷免馬意立委吳育昇,才將沉潛已久的罷免法制問題再次浮上檯面,大家才驚覺到原來我們的選罷法是一部「閹割罷免權」的法律。當中最荒謬的莫過於罷免案進行的過程中不得有宣傳罷免行動的活動,違者將被處以10萬至100萬的罰緩,這條規定之荒謬等同與告訴候選人,競選時不得有宣傳造勢活動一樣。連為罷免行動所設置的辦事處與相關人員,中選會都訂有辦法來規範。這一回公民發起的「割闌尾行動」,又意外地將《政治獻金法》的荒謬規定(罷免立委屬於政治活動,對政治活動所為之募款只能是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割闌尾行動」不屬於上述三者,故募款有違反之虞)給露了餡。
 
針對公民社會發起的罷免行動,被罷免者的回應不是「虛心接受」或是「尊重大家」,甚至連最政客的「謝謝指教」都不是,而是揚言提告,調查募款是否合法,甚至是發起反制活動。歷經選舉考驗的民意代表,在政治課責上幾乎有著如同言論免責權般的強力保護傘,而決定這把保護傘強度的正是民意代表本身,每當有人試圖戳破這把傘時,躲在傘裡面的人就會設法予以強化,讓你更難戳破,像罷免吳育昇行動進行的如火如荼之際,國民黨便以多數優勢將被稱為「吳育昇條款」的選罷法修正案逕付二讀。該修正案規定提案人、連署人名冊,都必須附上切結書與身分證影本,表面上是欲避免造成偽造等弊端,但實際上是意圖從技術面提高罷免案成案的障礙(見圖),最新的發展是國民黨又意圖透過強勢表決的方式在本周就將此案強渡關山。
 
圖說:國民黨籍委員邱文彥、紀國棟、吳育昇、江啟臣、李慶華、謝國樑等32人所提「選罷法修正案」,意圖增加罷免連署技術障礙。
 
除了從技術上製造罷免障礙外,國民黨對於在野黨提出的健全罷免權行使之修正案,包含刪除侵害人民政治表意自由的罷免案不得宣傳之規定;增訂選務機關比照選舉,於罷免案成案後舉辦公辦說明會,讓人民知悉罷免案之事由;降低罷免案投票人數門檻等提案,也一律將之打入程序委員會的冰庫中。
 
罷免權的落實將能有效填補兩次選舉間責任政治問題的空隙,讓選民不至於只有「用選票給教訓」的最後手段可以行使。可惜,長久以來沉浸於「選舉熱」的台灣人民怠於行使,而害怕「被開除」的民代也濫用權力築高自己的保護牆,法令的障礙固然有之,但多數台灣人民未將「罷免權」視同與「選舉權」同等的政治權利卻也是不爭的事實。
 
慶幸的是,隨著憲法133聯盟及割闌尾的行動,台灣人民開始覺醒自己手中握有選票之外的另一種政治力量,不僅親身參與罷免行動,對於立委試圖推高罷免障礙的作為,也一反過去的鍵盤攻勢,採取積極的行動來對立委施壓。
 
憲法133聯盟(圖片來源:台灣連署資源運籌平台
 
台灣不只有「鳥籠公投」,還有「被閹割的罷免」,代議政治的失靈絕對不能倚靠代議士自己的修正,若代議士自己不願正視民意,濫用選票所賦予的權力,請他走路是合法合情合理的選項,當初選舉時投錯票沒關係,還有機會補救,
自己的權力自己救,就從實踐罷免權開始!!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