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公投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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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2日,台灣民主運動的「人格者」林義雄開始無限期禁食,訴求停建核四。對於他試圖以個人生死迫使整個政府讓步的舉動,認同者想必會為這種力求回天的孤絕情操動容;而不認同的人可能會質疑:核四如此複雜、專業的問題,怎麼能由他一個人說了算?
 
核問題是知識問題?
 
對於牽涉高度專業的核四爭議,確實有不少人抱著不敢妄下斷語的態度。在行政院院長於去年初提出將核四續建與否交付公投的主張時,立法院裡有一場答詢便清楚地呈現出這種態度。當時係由立法委員邱志偉質詢文化部部長龍應台對於核四議題的立場,其對答如下:
龍:「對於核四這個議題,我本身還正在做功課,我要等到功課做完之後,我才會有我的立場的決定。」
邱:「這是一個價值判斷、這是道德問題、這是良心的問題,不是做不做功課的問題!」
龍:「邱委員,核問題不是一個道德問題,是一個知識問題。」
 
龍部長上半段的回答是一個受過學術訓練的人突然被要求表態時很自然的反應。那可能是遁辭,但也反映出不武斷的嚴謹。於是乎,下半段的回答也顯得像是一種理性客觀的態度。但事實上那句話是一個主觀的判斷,它認定了「誰」對核問題有發言權。
 
本來文化部並非核電主管單位,該部部長的意見無以影響相關政策,之所以向他質詢自然是衝著他個人往日的社會角色而來。而這段言論恰好也呈現出社會上對核能爭議的某種典型思維:核能是一種高度專業科技,需要相應的知識,才能做出適當的判斷。這種態度固然理性,但正因為那是一種高度專業知識,我們可以合理假設社會上半數以上的人大概都缺乏能力或動機來理解,那麼他們就無權發言嗎?尤其核電廠通常設址偏鄉,當地居民平均教育程度可能有限,那麼即使他們首當其衝,是不是他們的意見反而該被打折扣呢?
 
2013年台灣309反核大遊行(圖片來源:維基共享資源
 
核能的運用固然是一個知識問題;但「是否應該使用核能」卻是一種行為抉擇──決定做或不做,必須考慮到後果與責任。無須高深的知識,一般常識即已告訴我們,核電廠一旦發生事故,必然直接衝擊周邊大範圍居民的性命身家安全,更遑論對全台灣的眾多間接影響。不論是由政府專斷,或由公民表決,是否要將都會、工業的用電便利建立在偏鄉、甚至全國居民的安全風險之上,這毫無疑問地是一個道德問題!
 
明辨的讀者自然會問:我們不正是需要相關的知識來了解其安全風險,以便做出正確的抉擇嗎?難道要讓盲目的恐懼阻斷興利的機會?當然!我並未否認核問題是一個知識問題,我只是強調它更是一個道德問題。同時我還必須指出,即使僅限於做抉擇之前的安全衡量,仍然不全屬於知識領域,因為「安全」這個概念包含著一個知識無法突破的內在限制。一般人、包括科學家在考慮安全措施時,必然只能針對已知的危險作防範,頂多再把防範的等級提高到超過已知的危險程度。至於未知的危險,既然未知,自也無從防範。所以,核能知識可能有辦法讓我們知道某一座核電廠不安全,卻無法確定任何一座是安全的!
 
好辯的讀者怕是要問:天下本無百分之百的安全,難道要為了機率極低的理論上的危險來反對所有的科技嗎?好比飛機失事時的傷亡固然慘重,但其發生比率是遠低於車禍的;既然我們都天天冒險使用汽車了,難不成竟要放棄更安全、更便利的飛機嗎?誠然,我們也會考慮風險與利益之間的比例原則。但搭乘飛機與否,是個人的決定,其風險也僅由個人承擔。至於使用核能,卻是要求全國人民共同承擔風險,更是苛求核電廠周邊居民承擔最大的風險,尤有甚者,還會要求百代子孫為你我承擔核廢料的風險。所以我們在下決定時絕對有義務要意識到,核問題是一個不折不扣的道德問題!
 
當然,具備相關知識的核能專家在這個議題上擁有最大的發言份量。但我們也必須了解到,科學乃是在假設了因果法則的前提下,將研究對象抽象量化,並在實驗中控制諸多常數、開放特定變數的詮釋結果。這些科學方法固然讓人類對自然的理解取得重大進展,但習於此種思維模式的人若少了一份自覺,卻也可能執著於片面判準而建樹不見林。例如「核能是乾淨的能源」此一說法便只是就空氣污染的標準而言,這在恐懼溫室效應的今日更是平添無比的說服力。但若是將衡量標準由碳排放改為輻射污染,那麼核能便會一夕翻黑成為最髒的能源了。
 
科學家的養成過程極為注重客觀態度的培養,但這並不表示科學家所做的判斷必然都是客觀的判斷。尤其如果誤以為客觀就是要把無法量化的人性因素排除不計,那麼這種知識的判斷卻也往往可能淪為不道德的判斷!
 
2013年台灣309反核大遊行(圖片來源:維基共享資源
 
票票不等值的公民投票法!
 
既然連核能專家都不該專斷,那麼作為門外漢的林義雄憑什麼獨斷?這個問題不正該交由全民公決、共同承擔道德責任嗎?誠然,公投確實是民主國家取決社會重大爭議的最後手段。然而執政黨在去年二月底主動拋出他們向來迴避的核四公投議題後,卻提出一個與自身立場相反,不知屆時要如何以正方辯護、是否會認真辯護的停建核四案;倒是早年推動核四公投的陣營反而不在公投戰場戀戰,轉向訴求直接停建核四。一齣角色錯亂的戲碼清楚地點明一個不分立場的共識:沒人把那部公民投票法當真!
 
自從公投法施行以來,台灣一共舉行過九次公投。其中六次全國性公投都是將不太可能有人反對的議題與公職選舉結合舉行;都以過半、甚至四次超過九成的同意票,但皆低於五成門檻的投票率遭致否決;不過政府對其中多數主張仍然持續推動,卻也未曾遭受非議──因為沒有人當真。反觀三次地方性公投中的澎湖、連江兩次博弈公投,拜《離島建設條例》排除投票率50%門檻之賜,只要有效票中同意票過半即可成案,讓正、反雙方都卯勁鼓吹、拉票,直到投票前夕仍呈五五波的未定態勢。結果也都以四成餘投票率中的五成多票數分別否決前案、通過後案。
 
相較之下,只有那兩次博弈公投是被當成「玩真的」來投票,其結果也被雙方接受並見諸政策。箇中原因有二:首先是六次全國性公投的議題原本就不是非得交付民意公決不可的重大爭議,而是明顯地為公投而公投、甚至只是為選舉造勢而設;至於博弈公投的結果則會真正牽動地方發展、攸關居民生活,故而能夠引起大眾對議題本身的關注。其次則是少了投票率必須過半的規定,反方失去藉由抵制投票來達到否決議案的誘因,雙方都必須全力動員以求在票數上勝過對方,這讓競爭回歸到數人頭決勝負的正常遊戲規則。這一點──選制上的公平──毋寧是讓這兩次公投「成真」的主要原因。
 
以2004年的首次公投為例:當年同時舉行的總統選舉投票率為80%(為簡化計,以下均取整數)。若是這些已經走進投票所的人也投下公投票,投票率即可輕鬆過半。但事實上只有45%的人一併參與公投,其中92%同意、8%反對。即使我們假設其餘35%未領公投票的人全都是基於反對而抵制投票,加上45%*8%=3.6%投出的反對票,反對者頂多達到38.6%;至於投票表態可確定的同意者則已達45%*92%=41.4%。由此可見,投票率必須過半此一門檻所造成的問題並非它真的高到難以達到,而是它讓居於少數的反對者不必透過投票,反而可以藉由抵制投票來否決多數同意者的意見。也就是說,此一條款讓公投法違反了票票等值的民主原則。
 
在公民投票的制度裡加入投票率須達50%的設計早在德國的威瑪共和時代即出現過。當時先後舉行的三次公投和我們的台灣經驗一樣,空有超高的同意票卻全因投票率未能過半而遭到否決。已有前車之鑑卻執意為之,足見當初主導立法過程的藍營刻意要讓公投的否決比通過來得容易,好藉此阻擋綠營可能發動的獨立公投。但也因此,任何依照這部法律所舉辦的公投,都不可能是一場公平的投票。遊戲規則不公平,自然會引誘人們刻意操作。可想而知,只要把公投主文作反面設定,便可透過反面的否決達到原先的目的。後來綠營的台灣團結聯盟三提ECFA公投案便是作此盤算,是以也一再被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質疑其主文表述與提案人立場矛盾,再三尋故駁回。
 
如今,換成藍營提出一個同樣與自身立場矛盾的停建核四案,不知那公投審議委員會是該依例駁回,還是必須厚顏護航?這個所謂把關的公投審議委員會也是公投法中另一個反民主的設計:人民的公投提案需求不一定都會出於政黨立場考量,但為何一個只能審議立案程序的委員會一定要依立法院政黨比例組成?一旦該委員會一如在上述ECFA案中越權以政黨立場針對提案主文內涵作判斷,就會產生區區幾個委員得以強行否決數十萬人連署提案的權利失衡現象。加上目前的立委選制也存在不公,讓形同藍營保障名額的幾個偏遠選區裡的數萬選民長久決定國會中誰能過半,連帶造成依政黨比例組成的公投審議委員會在可見的日子裡都將持續被特定政黨把持。三個制度闕失的相乘效應便是:得利於立委選制的一方隨時有能力經由公投審議委員會封殺反方的公投提案,或者操作反向否決的公投來遂行己欲,就如目前懸而未決的核四公投。
 
若是一時不察,人們可能會以為在藍略大於綠的台灣畢竟仍該接受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但細究制度後可知,原僅些微過半的多數已被扭曲膨脹到足以長期壓制近半少數的意見表達,甚至可能將己方未獲社會過半認同的主張包裝過關成假性多數。民主制度的優點原在經由公開討論與公平程序讓少數意見願賭服輸。眼見國民黨已從當初因顧慮國際情勢只想消極通過一部無用的公投法,進一步到打算積極濫用這一部公投法。所以並非林義雄想以禁食來迫使政府接受他的一己獨斷,而是這種扭曲的假民主逼使多次為公投以及廢核苦行的他無法再提核四公投,只能訴諸決絕的手段。1989年的國民黨曾經懷疑鄭南榕以自焚追求言論自由的決心,鑑諸林義雄向來如一的言行,希望一向重聽的馬英九切莫、切莫觀望!我們不希望以一位人格者的生命來換取馬政府的垮台。盡速修正公民投票法,讓立場分裂、缺乏互信的台灣社會有一個公平解決爭議的機制,方能真正消弭一波強過一波的體制外抗爭。
 
 
關鍵字: 溫室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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