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文創:政府和財團都不該插手的社會產業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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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街舞文化以Hip-hop與House為兩大主流。而街舞最早是甚麼呢?顧名思義就是在街上跳舞。在1970初期的紐約,許多喜歡跳舞的平民沒有能力負擔國標舞、社交舞,因此許多人在街上放音樂、聚集,開始創造屬於自己的舞步來同樂。

Juste Debout世界街舞大賽冠軍HurriKane與Firelock在紐約唐人街街頭演出

Hustle大師Jeff與Robyn在紐約布魯克林的工業區

街舞界聞名的法國雙胞胎Le Twins與其他舞者在街上較勁

當街舞搬上檯面,就被物化為商業舞。失去了在街上跳舞的初衷,街舞文化自然就消失了。在街舞文化發達的國家如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等,不管是大師還是學生,街頭才是真正的文創區。而街舞文化對現代流行文化的直接影響有多大,應該也不須我多解釋。

為了輔助各類舞蹈文化發展,紐約市每年夏天定期封街一天,舉辦舞蹈文化遊行(詳見:Video Tour of the New York Dance Parade 2010 – All Along Broadway

回到台灣,造訪台北華山文創就是個令我困惑的對比。走進園區,我看到了不少外國藝術電影的海報。旁邊有商店在賣一些創意餐具,另一邊則有在賣茶壺的商店。可以看的東西不少,但整個園區看不到甚麼文化工作者,多數在園區中的人除了遊客就是哈欠連連的售物員。說穿了,華山園區的事與物,都和其所在的台北甚至台灣的人,都沒甚麼直接的關係。充其量,這就是個非主流的商品街,是個見不到甚麼當地文化的消費園區。

相較之下,高雄的駁二特區凸顯了在地的工業與工人生活特色,不論在整體性上還是創意上,都較華山出色許多。

若要跟國外的文創"園區"比較,我能想到的也只有紐約的威廉斯堡(Williamsburg)與長島市(Long Island City),兩區皆為紐約的文化區。

 

大部分人看了這景象,相信心裡都在想:這不就是個貧民窟嗎?其實要說這些地方是貧民窟其實也不為過,因為威廉斯堡和長島市早期都是工業區。

紐約市是個文化產業蓬勃的城市,在二十世紀中後期,曼哈頓舒活區(Soho)與雀兒希區(Chelsea)都是藝術家與各類文化工作者活動的區域。文化產業的活力在紐約是雙面刃:當文化產業蓬勃,藝術鑑賞力較高的族群(通常也是消費能力高的中產階級或上流社會)便會開始往這些區域移動,直接提升該地區的消費水準,進而增加文化工作者的生活壓力,使文化工作者開始往外遷徙。

威廉斯堡與長島市便是這麼回事,如今威廉斯堡與長島市的房價已與曼哈頓相差無幾,文化工作者便又開始向紐約東邊移動,尋找下一個便宜的地方來設立自己的工作室。

在這種發展模式下,紐約政府唯一插手的就是提供文化工作者和法人團體租稅優惠,讓原本就不富有的文化工作者可以不用太過於擔心生活開銷,專注於創作。久而久之,藝廊、音樂會、舞蹈教室、設計師直營店在該區林立,消費人潮便會開始往該區移動。

說到,或許你已經察覺,在討論這麼多,我一直沒有提到這些國家的政府和財團。原因就是對於這些產業而言,政府和財團只提供了傳播上的助力,實際上的產業發展政府和財團插手是百害而無一益。

台北現今文創園區的發展模式,如橘園國際在華山文創、誠品與富邦在松山文創的BOT案,到底能幫助文化工作者甚麼,至今我沒有個答案。

回歸地下表演藝術,敝人有時會關注台灣的街舞文化發展。說實在地,要說實力,台灣有些舞者絕對有實力挑戰國際舞台。

今年台灣街舞舞者在國際街舞大賽Battle of the Year的Showcase

全員為台灣人的泡麵團在美國知名街舞節目America’s Best Dance Crew參賽影片

但是台北的街舞舞者說難聽點,像是過街老鼠,沒有個棲身之地能好好發展。只能在新生高架橋、國父紀念館等公共用地練習。若到捷運地下街這類表面上劃給街舞人士的場地,實際上坐著聊天的學生比練舞的人還多很多。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又怎麼能跟東京、巴黎、紐約等地一樣去熱絡街舞文化?

輔助台灣街舞文化發展,敝人相信其實並不困難。

台北以前的菸廠、酒廠,與其交給財團去BOT成亮眼的大型商場,不如就地利用。街舞舞者崇尚自由,國外的街舞舞者常自備音響至街頭、倉庫等地練舞,為何不能將菸廠、酒廠舊址改為室內教室,而戶外用地則為戶外練習場地。台灣過去幾年皆有舉辦所謂的MAX PARTY,詳見:

此競賽吸引不少亞洲甚至歐美的資深舞者前來參賽。這類競賽有機會升格成為亞洲區域型比賽,卻還需要街舞老師們自己掏腰包舉辦。若我們的政府也將廢棄的國營企業用地讓法人團體去轉型給街舞舞者練習和舉辦比賽,這就是現成的文化產值,不是嗎?

他類文創亦然,若是美食、民俗技藝等,台灣已經到處都是夜市,難道用較有民俗特色的攤販市集去呈現,一來不會造成文化工作者的經濟負擔、二來節省管理和經營成本,請問,為什麼非得把廢地交給財團去BOT?更何況BOT完了以後,文化工作者的培養和安置還是沒有解決,花這冤枉錢除了圖利建商、營運商以外,敝人說真的看不出到底幫到文化產業甚麼了?

如果文化是你的產業,那熱愛文化的人才是你的產品。培育文化人,政府能做的就是減稅、修法來給予文化工作者更多自由;而財團能做的就是消費文化產業以及贊助文化工作者。 政府是個寡頭群體、財團更是少數人的利益集團,當文創由政府掌舵、由財團操刀,這意味著該國文化創意體系已經被不具文化代表性的少數利益團體給綁架了、限制住了。這種「文創」沒有創意,只有言不由衷的商業行為。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