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能不知的《台灣關係法》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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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文內容均非原創。筆者從沒上過密蘇裡艦與日本簽訂條約,也沒幫蔣介石總統照過相,更沒有替美國政府草擬台灣關係法。以下資料早在二戰結束後就存在,並且已獲得廣泛民間團體、學者、以及政府的討論,筆者將資料細心彙整,再次呈現於大眾。

第一章:台澎人民擁有台澎的主權,但台澎不是也不屬於任何一個主權國家

不管你今天認為台灣是獨立的國家,又或你認為中華民國早已是個獨立的國家,台灣並不需要再次獨立,很抱歉,大家想像力都太豐富。台灣不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而中華民國至少在美國以及非邦交國眼裡,也早已是個不存在的國家。既使存在,中華民國領土主權也存有極大的爭議。

《臺灣關係法》的「總綱」寫道: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與在台灣人民 (people on Taiwan) 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

這句話的亮點是英文「of」 和「on」的差別。基本上,「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指主權國家美國「的」人民,而「People on Taiwan」是指在非主權國家

台灣「上」的人民。

這並不是美國政府刻意想要打壓台灣,相反地,這是美國政府在台灣關係法承認台澎人民主權實體的待遇。

如《臺灣關係法》第四條

A 款: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向美國法律對臺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臺灣適用,就像1979年1月1日之前,美國法律對臺灣適用的情形一樣。

B 款:依據美國法律授權規定,美國與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施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機構獲准,依據本法第六條規定,遵照美國法律同樣與臺灣人民進行或實施上述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

所以美國政府已經很大限度地提供台澎人民主權實體的待遇,也在國際組織及活動上頻頻幫台澎地區爭取參予名額。

之所以不能被視為主權國家,是由於台灣在二次大戰舊金山和約以及台北和約之後,便一直沒有形成主權國家,也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的一部份,僅是由盟軍戰勝國之一的中華民國代為管理而已。就是因為不是國家,所以才會有「等同」外國的待遇 (如果真的是國與國關係,何須那麼多曖昧的詞解釋?)

第二章:美國情理上願意但是沒有義務要防衛台灣

美國對台灣的政策,在《臺灣關係法》第二條 B 款, 第 4、5、6 項分別指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那如何完成這些政策目標呢?第三條的款項至為關鍵。

A 款: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will)使臺灣能夠獲得 (make available)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

B 款:美國總統和國會將 (shall)依據他們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

C 款:指示總統如遇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 (shall)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在美國的法令辭彙裡,「will」指的是意向,較沒有法律約束力。而「shall」  則是象徵強制的法律效果。

換句話說,在《台灣關係法》第二條所說的 「提供防禦性武器」,在第三條 A 款解釋條文中,其實並不是美國一定要做的義務。同時「make available」在英語並不是免費贈送,而是「拿出來賣你」的意思。

那美國真正的義務是甚麼呢? 就是 B 款及 C 款提到的,美國總統必須判斷台灣防衛的需要,以及在台灣受到威脅時,美國總統必須通知國會。至於會採取甚麼樣的適當行動,並不在本法範圍內。

第三章:中華民國在台灣,但中華民國不是台灣

或許有人以為台灣關係法,就只是把中華民國改為台灣,美國變相地承認偉大的中華民國,變相地支持我們將統一中國作為基本國策。想太多了。美國在 1979 年就已經終止與中華民國的官方關係。這對黃復興黨部來說很傷,但是在 1949 年中共強渡長江佔領南京之後,中華民國早已名存實亡。自此之後,它便一直是以一個十分科幻的狀態遊蕩。

《台灣關係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也就是說,美國所認同的台灣,不包含整個中華民國有效統治範圍。中華民國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以及南海諸島均不在美國所認可的「與在台灣人民」的外交範圍內。記得幾年前金門籍的學生留美卻被美國冠以中國籍,而引來立委與媒體評議嗎?

美國在台協會 (AIT)官員當時說得很清楚:這是三十多年以來的情況。而中華民國外交部卻亂哈拉說是:「 電腦技術上的問題」。

 

(本文待續)

 
關鍵字: 美國AIT外交部台灣關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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