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摘】《我袂放你一個人》:等了十四年的母親節 鄭性澤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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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我袂放你一個人──律師,永遠的反抗者
作者:邱顯智
出版日期:2017年10月27日
出版社:大塊文化

二〇一一年二月八日,那是過年後的第一個上班日,我進入羅秉成律師的事務所開始律師實習,才剛踏入新竹北大路的事務所,羅律師就拿了一袋子,裡面裝了一些卷宗,對我說:

「這件張娟芬認為有冤枉,你看一看!」

接過袋子,拿出裡面的卷宗,看到上面寫著「鄭性澤,死刑」。

往後好幾周,我沒有其他工作,就只是看鄭性澤的卷宗,除此之外,還有鄭性澤與張娟芬往返的書信。兩個人都是字寫得非常漂亮的人,而張娟芬的著作《無彩青春》,蘇建和案十四年,則是我帶去德國留學的幾本書之一,常常在德國的深夜,重複翻閱,不知不覺掉下眼淚。

之所以會到羅律師的事務所上班,也是因為那年冬天大女兒出生,太太一人又要上班賺錢,又要照顧小孩,實在太辛苦,於是我一月從德國回到新竹,便開始找工作。這時候,想起張娟芬書裡羅律師為蘇建和案辯護的身影,於是上網查詢了他的電子信箱,然後厚著臉皮寫信,大意是看過張娟芬的書,深受感動,希望能到您的事務所工作。沒想到,看過張娟芬的書就像通關密語一樣,隔天,我已經長蜘蛛網的手機(當時已經離開台灣六、七年,幾乎沒有人會打給我),突然響起鈴聲,還嚇了一跳。

電話那一頭說:「我是羅秉成,你何時可來面試?」

約了當周的周五面試,見面時,羅律師的第一句話是:

「你也是嘉義人?」

「是!」我答道。

「你也是嘉中畢業的?」

「是!」我又答。

「過年後來上班!」羅律師一說完,就飛速離開。

我就這樣,錯愕之下開始了執業律師的生活。

記得回家告訴太太已經找到工作,太太抱著才兩個月大的女兒,聽完之後,說:

「這都要感謝張娟芬,幫你找到工作!」

進入事務所,每天抱著鄭案的卷宗,看著當事人一直喊冤,張娟芬也覺得這案件有問題,但詳細看了判決書,上面記載著被告自白、證人指述被告開槍、承辦的鑑識組長、法醫都認為被告以兩階段、移動開槍打死了被害人蘇姓員警,實在不懂這樣的案件為什麼會冤枉?不久,羅律師號召組成律師團,第一次律師團會議在二〇一一年三月的司改會,來的人有蕭逸民、林欣怡、張娟芬等人。他們都身經百戰,蕭逸民是蘇建和的唯一助理,根據羅律師的說法,他對蘇案的卷宗比律師還熟;林欣怡一九九九年起就任職司改會,後來擔任廢死執行長,鄭性澤案死刑定讞後,鄭寫信向林欣怡求救,林欣怡將求救信給了張娟芬,張娟芬又在蘇案獲判無罪當日,在貴陽街的轉角攔下羅律師,因此才有了後來這個律師團。

第一次面對律師團相當震撼,除了羅律師、林欣怡、張娟芬非常犀利的分析原確定判決的許多錯誤之處,印象最深刻的還有,蕭逸民當場播放本案的兇槍「制式克拉克」影片,這種槍枝是奧地利製警用手槍,特徵是無擊錘、三連發,合理說明了蘇姓員警是在倒下過程連中三槍,真兇是羅武雄,而非鄭性澤。

聽了大家侃侃而談,直覺得相形見絀,這麼多人想得到的點,我竟然都沒想到。更重要的是,感覺到判決書上提到的每個點,都必須進一步仔細檢驗,手槍、血跡、屍體、彈殼、證人的證詞、被告的自白,都可能有疑。

對我來說,這場會議真的是震撼教育。會議結束後,林欣怡拿著一台攝影機,要與會的每個人說一段話,我一向拙於言詞,於是趕緊閃到司改會的廁所旁,不料又被找到,辭不達意勉強說了一段。其實心裡納悶的是,既然認定是冤錯案,鄭性澤又被冤判死刑,只要我們提出非常上訴或再審,一定很快就可以平反,接下來就再去處理其他案件,為什麼需要大費周章記錄大家的話?後來,遇到無數次非常上訴和再審的駁回,才知道自己完全是菜鳥,想法實在太粗淺了。

這次會後,我們便開始著手進行法律戰。首先,因為本案是殺警案,鄭性澤於當晚被捕後隨即被押解到豐原分局,隔日法官裁定羈押,但在進看守所的身體檢查表上,很明顯可以看出身體有受傷,該檢查表上甚至記載著,收容人自述下體遭電擊。

另一名張姓證人,則在一審提出一張傷痕累累的診斷證明書,當庭向法官表示,他在豐原分局被員警痛毆一整晚,離開警局的隔天,馬上到署立台中醫院驗傷,表示確實遭刑求。

由於本案很明顯有刑求的痕跡,法院卻未將刑求被告之下的警詢自白,以及相隔一小時後的檢訊筆錄自白排除,也未將證人被刑求的不實證述排除,我們據此向檢察總長聲請,提出非常上訴,主張原判決未排除被告刑求的自白與證人被刑求的證述,應屬判決違背法令。同時,我們也據此向最高檢察署請求閱卷,於是有了鄭案全卷卷宗,羅律師隨即進入台中看守所探視鄭性澤。

自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最高法院駁回鄭的上訴,死刑定讞後,鄭性澤當時已經在台中看守所「待決」了五年。

羅律師的到來,帶給鄭性澤的無疑如黑夜中的曙光與溫暖。鄭向羅娓娓道來如何冤枉,如何被刑求,如何被電擊,如何在接到最高法院判決定讞的判決書時,將判決書一片一片撕得粉碎。故事很長,長到一次律師接見無法講完,  羅律師便請鄭性澤將被刑求的經過書寫下來,寄到事務所。

隔周,我們收到鄭從看守所寄來的信,整整六頁,詳述自己被灌水、被以手搖式發電機電擊下體、被整夜的毆打,最後迫不得已簽下自白書,承認一椿他沒做過的事。

我掃描了這六頁血淚,分寄給律師團的其他成員,並照著羅律師說的,把它當成附件,寫一份補充的陳報狀,送進最高檢察署。我不禁想,看到這六頁,檢察總長心裡會怎麼想呢? 也不禁期待,檢察總長可以很快的為鄭向最高法院聲請非常上訴。

不料,過了幾個月,收到最高檢的駁回。但我們再次提出第二次聲請。

期間,召開了第二次的律師團會議,會中,羅律師邀請了某位法醫前來講解。法醫播著現場解剖的照片,分析本案應該是由死者前方的射手,以連續開槍的方式發射三槍。死者右眼下方中了第一槍,身體倒下的過程,胸部又中了第二槍,到幾乎與桌面平行的時候,頭部中了第三槍。

這麼一來,無疑推翻了原先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由死者右側的鄭性澤開第一槍,之後死者倒在地上後,鄭在槍戰中,繞過身旁的蕭姓、張姓證人以及羅武雄,在羅武雄身旁對死者開兩槍。

為何原確定判決的二階段移動殺人,不可採?「因為桌面上有一攤血跡。如果死者是頭部先中第一槍後倒在地上,絕不可能有這麼大面積的血跡,因為頭部右眼下方這一槍,幾乎是於臉部垂直打進去,入射口才零點五公分。」

大家聽得入神,現場一片安靜。法醫接著說:「反之,胸部這一槍入射口甚大,打到肝臟,肝臟是人體很多血的器官,解剖後打開胸部、腹部,發現沒有血了。為什麼? 因為血液已經都流到桌面和地上了。所以一定是胸部這槍被打到,人趴在桌面上,因此有這攤血。不可能是倒在地上才中槍,是倒地之前就中槍。你們看胸部這一槍。」法醫放出胸部這一槍的照片,「這一槍,形成像驚嘆號的兩個傷口,上面這個是子彈擦過皮膚,下面這個是直接射入。為何一槍形成兩個傷口? 那是因為一個身材微胖的人,身體彎腰向前會產生皺褶。而由這個槍傷就可以判斷,死者是在彎腰向前的時候,被從前面飛來的子彈打中。」

法醫講完,會議上的大家都有恍然大悟的感覺。我自己甚至不禁做了實驗,確實在彎腰向前時,胸部和腹部會形成皺褶。於是,我們更加篤定,鄭性澤並非兇手,兇手是羅武雄。

第二次的非常上訴,我們的主張主要是,原解剖的法醫,和承辦的台中縣警局鑑識組長,這兩位在上訴審與更二審被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出庭作證,卻都不是現場的目擊證人,根本不具作為證人的資格,要傳他們出庭,也應該是以鑑定人身分傳喚,因為證人和鑑定人的結文,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完全不同,也是兩套相異的法定調查證據方法。最高法院一向的見解也認為,證人的結文跟鑑定人的結文不可互換,否則沒有證據能力,證詞沒有作為證據的資格。更何況法院從來也沒有就本案的事實,囑託這兩位專家進行鑑定,所以他們既不是鑑定人,更不是證人。他們的證詞,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證據容許性應該予以排除,原判決用了他們的證詞判被告死刑,應該是違背法令。

然而,滿心的期待再度落空,檢察總長又駁回了。在這之後,死刑案件的救援,顯得越來越緊張。因為停頓了好幾年的死刑執行,在馬政府為了挽救日漸低落的聲望與民調下,又重新開啟。每隔一段時間,就傳出將人押赴刑場的死刑政治。依照法務部標準,死刑冤案必須在聲請非常上訴、再審、大法官解釋等程序中,才可能不被執行。而就在我們正思考著下一步要怎麼做時,羅律師卻於周四下班前接到張娟芬訊息,說台北傳出消息,周五要執行死刑。

我們只好連夜趕緊製作再審狀。直到午夜,終於熬出一份聲請再審狀。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再審要向定讞的最後事實審法院提出,鄭案的最後事實審法院是台中高分院,於是隔天早上,我負責帶著這份書狀出發。

天一亮,我到竹北搭高鐵南下,到了烏日,事先約好的大學同學保源騎著機車來接我,然後我們一路狂飆到五權南路的台中高分院。遞了狀,蓋了戳章,又趕緊狂飆回到烏日站,搭高鐵北上,到台北將蓋著台中高分院戳章的再審狀副本,連同羅律師的信向部長表示,鄭性澤提起再審中,請不要執行死刑。

時間一分一秒過去,在法務部收發室遞完狀,離開時已是下午兩點。從重慶南路走到台北車站,準備搭車回新竹,一路上心裡忐忑不安。萬一今天被執行怎麼辦? 一個被冤枉判死刑的人難道就這麼被殺了? 應該不會吧? 我們都已經提出再審,也陳報法務部長了。

五點,媒體公布法務部執行死刑,名單裡沒有鄭性澤。(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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