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的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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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初,文化部公告了《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開宗明義便說:「以法制保障本國各族群語言及語言文化之發展,維持語言多樣性並強化保存、傳承及推廣,以促進國家多元文化發展。」雖然戒嚴已經解除三十年後才催生此法略顯延遲,但文化部能關切語言與文化之多元發展,仍然值得肯定。而且,某種程度而言,《國家語言發展法》的制訂,也是「轉型正義」重要的一環。

表面看來,語言只是溝通的工具;然而,人類為何需要溝通?莫不是因為「差異」──想法、觀念不同,於是透過溝通以減少歧見。因此,人們必須發明一種共通的語言,作為社群相互傳遞意見的橋樑。然則語言統一最基本的目的,即在縮小差異,並隨著時間自然的推移,進而建構出某種共通的信念或價值觀。一旦觸及這個層面,那麼語言已然不只是訊息傳遞的媒介,它同時承載了同一語族之人歷經數十百年不斷磨合所形成的共識與經驗──我們姑且稱之為「文化」。換言之,語言的底蘊就是文化。英國語言學家帕默(Leonard Robert Palmer,1906-1984)便指出:「語言如實反映一個民族的歷史、文化、遊戲、娛樂,以及各種信仰與偏見。」

再者,文化是一個族群認同的紐帶,紐西蘭語言學家費雪(Steven Roger Fischer)認為:「語言不僅標示了我們的背景、信念、歸屬,同時也表達了自我內涵、性別與民族認同。」正因如此,所以當某一政權意欲同化其所統治的不同民族時,都會試圖自語言下手。以台灣為例,不論是日本政府或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台灣本土的各族語言都曾受到程度不一的打壓,動機很簡單,因為語言既是文化的載體,文化又與主體性的認同息息相關,壓制(甚或消滅)一種語言,等於是斬斷一族之人的文化血脈,自然也就浸漸削弱其主體自覺,最後屈服於統治者的意識型態。日本人的「皇民化運動」及國民黨政府的「推行國語運動」,其背後的政治目的均不外乎此。

依此看來,《國家語言發展法》的制訂,一方面是破除過去單一的「國語霸權主義」及其所欲遂行的政治意圖;另一方面則是藉以彰示對國內各民族文化的尊重,不因族群的大小、先來後到而有尊卑之分。不少「有心人」為此喧嚷叫囂,認為文化部此舉是想將原本被尊為「國語」的「北京話」(中國大陸稱之為「普通話」)降格,是一種「仇中」的心態,充滿政治算計。事實上,所謂的「國家語言」,依《草案》定義,乃「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那麼,原來的「國語」(普通話)並未在排除或禁制之列,仍屬「國家語言」的一環,依然可在此間通行無阻,何來「仇中」之說(若要仇中,何不乾脆禁止)?若說這項法案有任何政治目的,那麼在筆者看來,它是對過去威權統治時期妄想以語言霸權消滅台灣本土文化之錯誤政策的修正,恢復各族群語言原有的地位與主體性,因此具有「轉型正義」的意義。

台灣本來就是一個移民社會,即使是所謂的「原住民」,經凌純聲、李壬癸等學者的考證,也有部份族群是自中南半島遷移而來,只是時間遠較漢人古早而已。因此,所謂的「台灣人」,應指認同並樂居於這塊島嶼上的所有族群,而所謂的「國語」,自然就是指各族群所使用的語言了,因為沒有一種語言可以宣稱它完全代表台灣。

族群需要溝通,文化可以融合;但溝通與融合是為了減少歧見,而不是消滅彼此,是應在自然平和的狀態下進行,而非透過獨裁或壓制。地球之所以驚奇美麗,乃因有不同種類的動、植物在此間自然生長、互動;而人類社會之所以時有動盪,往往肇因於對不同文化與文明的蔑視與誤解(如基督教與穆斯林間千年來的紛爭)。《國家語言發展法》的催生,在筆者看來,正具有消除這片土地上各族群間的分歧,共同建構出一個多元且相互尊重的社會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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